沉迷電玩急需錢!高雄鐵板燒收銀員監守自盜 一罪一罰刑度加重

1名在某鐵板燒店擔任收銀員的吳姓男子被依業務侵佔罪判刑。(圖:shutterstock/達志)

一名在某鐵板燒店擔任收銀員的吳姓男子,因沉迷電玩,急需錢而鋌而走險,偷偷將櫃檯錢侵佔入己,挪爲私用,短短不到一個月就多達10次,總計侵佔31萬6377元。店家發現後報案,一審依犯業務侵佔罪,處有期徒刑7月,檢方不服上訴,認爲他幾乎連續每天,不應以一罪論處。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改以一罪一罰論處,各處有期徒刑6月,但經參酌各次犯行間隔時間、手法等,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可易科罰金,其餘上訴駁回。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吳姓男子爲某鐵板燒的外場服務生兼櫃檯收銀員,未料,他因沉迷賭博電玩欠款,2017年6月8日起至同年7月2日間,他偷偷將櫃檯內的錢挪爲私用,金額從1萬5298元到6萬5051元,一連10次,總計侵佔31萬6377元,甚至他還曾趁下班後,回店裡面打開收銀機,竊取1萬4400元。

店家發現金額短少後報警,揪出吳男犯行,高雄地院審理時,他坦承不諱,法官審酌他損害他人財產法益,所爲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業務侵佔行爲是於密接之時間實行,僅論以接續一罪,依犯業務侵佔罪,處有期徒刑7月,又犯竊盜罪,處拘役30日,可易科罰金。

但檢方不服上訴,檢方指出,吳男第一次的業務侵佔行爲,爲沉迷電玩後,急需一筆錢解決燃眉之急而鋌而走險,後因又持續沉迷於電玩且食髓知味,幾乎連續每天的業務侵佔。因此不應以一罪論處,且吳男犯案後,公司也多次溝通及給予機會,協調被告還款解決此事,無奈吳男皆以無法處理迴應。可見他無視於公司的損失,無心且不願負責,只是一味的逃避。

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爲他將錢侵佔入己,挪做私用,其中款項少則1萬多元,多則6萬多元不等,其前後多次侵佔款項之行爲,在時間上並非密接,而是明顯可分,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而均可單獨成罪,以一罪一罰論處,依犯業務侵佔罪處有期徒刑6月,但經參酌各次犯行間隔時間、行爲態樣等,判處應執行10月,可易科罰金,其餘上訴駁回。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