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ap曝「新加坡鞭刑」難比照 臺灣受2公約限制

▲新加坡鞭刑。(圖/路透)

文/CTWANT

面對詐騙案件層出不窮,各國政府紛紛研擬對策以遏止犯罪。新加坡近期考慮修法,未來可能對涉及詐欺罪行的主謀與車手施以鞭刑,以加強嚇阻效果。此舉引發臺灣立法機關內部討論,有立委建議應比照辦理。不過,百萬粉絲網紅Cheap在社羣平臺分析指出,新加坡之所以能施行鞭刑,與其特殊國情有關,而臺灣則受《兩公約》限制,難以推動類似作法。

Cheap在其臉書粉絲專頁列出新加坡能推行鞭刑的四項主因:首先是「具備國際影響力」。新加坡身爲亞洲金融重鎮與航運中樞,亦爲跨國企業的亞太總部所在地,商業環境穩定、安全且高效率,儘管外界可能批評其政策,但在全球供應鏈中的關鍵地位,使其他國家無法忽視其存在。

第二點爲「國內支持度高」。新加坡社會普遍接受「守法即安全」的價值觀,民衆從小即被灌輸「違法就應受罰」的理念,與政府之間形成「你懲罰壞人、我獲得安全生活」的共識,反映出其法律制度的高度社會認同。

第三爲「國際壓力效用有限」。Cheap指出,歐盟與聯合國雖可對個別國家施壓,但無實質軍事或經濟制裁手段,對新加坡而言缺乏強制力。他舉1994年美國青年在當地塗鴉遭判鞭刑一案爲例,當時即使美國總統柯林頓親自出面求情,仍未改變新加坡的司法決定。

第四則是「施刑程序謹慎」。新加坡的鞭刑並非任意施加,而是依照明確程序進行,鞭刑結束後亦會提供醫療照護與包紮,整體執行方式較爲人道,避免落入粗暴或羞辱性的形象。

至於臺灣是否可能比照辦理?Cheap分析,臺灣具備護國神山臺積電、民間支持死刑比例高,具一定程度的國際談判籌碼,但也因已簽署聯合國《兩公約》,明確禁止酷刑與不人道待遇,因此即使社會有共鳴,法律上也難以實施鞭刑。

《兩公約》係指聯合國於1966年通過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其中,《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明文禁止酷刑、奴役與任意刑罰,並保障言論、信仰與參政自由,對死刑的執行亦設有諸多限制。

Cheap強調,新加坡未簽署該公約,亦無加入聯合國,故無受其約束。相較之下,臺灣儘管未獲國際組織正式承認,卻長期承擔國際人權責任,反而成爲受壓一方,顯現國際現實與法律限制之間的落差。

延伸閱讀▸ 秋天來了全臺轉涼!北東「大量降雨恐致災」 輕颱風神轉向南海遠離▸ 比翻舊帳更狠!育兒吵架竟掀發票風暴 媽存25年收據怒對女兒算錢情勒▸ 原始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