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商繳費被拒氣罵店員「王八蛋」 客人獲判無罪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輝(化名)今年2月間前往超商繳費時,與女店員A發生口角,竟當場氣得大罵「狗東西」、「王八蛋」,因而挨告。不過,宜蘭地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認爲阿輝並非反覆、持續辱罵A女,現場也沒有其他人,難以認定構成刑法公然侮辱罪的要件,最終判他無罪。
▲阿輝因超商女店員拒絕受理繳費事宜,竟當場氣罵對方「狗東西」、「王八蛋」。(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輝今年2月間前往宜蘭縣一間超商,因繳費過程中與女店員A發生口角,竟當場氣罵對方「狗東西」、「王八蛋」。檢方認爲,阿輝的言詞足以貶抑A女的人格,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訊後依法將他起訴。
阿輝雖然坦承有說出上述不雅詞語,但辯稱他是因爲A女拒絕提供服務,要求其他店員幫忙處理,卻被告知「如果進去倉庫,就要提告非法侵入」,一時氣憤纔會脫口罵出那些話。
A女證稱,當時阿輝說要分開讀條碼,接着又抱怨在另一間超商繳費被店員偷錢,她當場拒絕受理,阿輝就氣得想要闖進辦公室找店長,她說這樣是私闖民宅、要報警,雙方爭執大約15至20分鐘,接着她就捱罵了。
宜蘭地院法官認爲,由雙方說詞可知,阿輝確實是因爲A女拒絕受理繳費事宜,心生不滿纔會口出侮辱性言語,目的未必是要惡意攻訐A女的名譽,所以難認他主觀上具有侮辱告A女之故意。
再者,法官指出,阿輝與A女爭執長達15至20分鐘,過程中並無反覆、持續辱罵,而且當時店內沒有其他人在場,縱使阿輝言語粗鄙、令人心生不快,但冒犯及影響程度尚屬輕微,最多算是修養欠佳,應不足以貶損A女的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
最終,法官認爲,檢方列舉的事證難以說服本院確信阿輝的行爲構成刑法公然侮辱罪要件,既然不能證明犯罪,自應諭知無罪,最終判決阿輝無罪,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