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E羣飆國罵 加油站長獲判無罪

臺南地方法院。(本報資料照片)

過去公開飆國罵通常都會構成公然侮辱罪,但去年憲法法庭判決限縮公然侮辱罪成立的範圍後,已愈來愈不容易定罪。臺南市某加油站吳姓女站長因工作細故對羅姓員工心生不滿,在LINE工作羣組上,標註羅員並在下方留言「幹」、「X你妹的」等文字被提告公然侮辱罪,臺南地院認定吳女言詞屬發泄情緒的口頭禪,非謾罵,判無罪。

吳女因工作細故對羅員心生不滿,去年2月2日下午在任職的加油站內,使用手機在公司羣組標註羅員後,又在下方發表「X你妹的,要上班…」、「幹」、「他媽不想做的話…」等文字,羅員認爲足以貶損他的人格評價及社會聲譽,報警提告公然侮辱。

偵訊時,吳女雖承認留言,但指因對方長期曠職,她是主管,公司要她跟對方說,「當天我留言是要讓對方趕快來上班」,也有發泄情緒的意思。

法院認爲,吳女只是對羅員的工作狀況及態度加以批評,難認是對羅員的名譽恣意攻擊,相關留言也屬庶民習慣於發泄情緒時使用的口頭禪,並非謾罵,判無罪。

臺灣高檢署指出,馬路上起衝突罵對方「畜生」、因停車糾紛脫口「幹X娘」等行爲,過去通常都會成立犯罪;但憲法法庭2024年4月26日公佈的113年憲判字第3號,限縮公然侮辱罪成立的範圍後,舉凡一般人所認爲的三字經、比中指等行爲,未來在司法認定上都不容易成立。

不過,高檢署也說,並非所有辱罵言語都不會成立犯罪,因此在日常對話過程中,仍應保持理性的態度,多一點思考,避免使用刺激性言論;縱使刑事犯罪不成立,但公然侮辱如有傷害他人名譽時,仍屬民事侵權行爲,須負擔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