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航勤工會3年未開會員大會 勞動部:地方政府可聲請解散
勞動部函釋指出,工會會員大會涉及會員重要事項及勞動權益行使,經多次輔導仍屢次無法召開,未達會員大會成會法定要求者,地方政府可以向法院聲請解散該工會以保障勞工權益。(報系資料照)
長榮航勤員工日前與資方有勞資爭議,盼透過工會協助解決,因此大批員工加入工會,工會卻未能召開會員大會、改選理監事,桃園市政府命其召開會員大會依舊無法召開,勞動部函釋指出,工會會員大會涉及會員重要事項及勞動權益行使,經多次輔導仍屢次無法召開,未達會員大會成會法定要求者,地方政府可以向法院聲請解散該工會以保障勞工權益。
依工會法規定,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才能開會。但長榮航勤工會已經3年沒有召開會員大會,去年會員大會更是連續流會。
有工會成員質疑,無論會員大會流會幾次,只要理事會有召開,就會被認定爲正常運作,讓工會幹部架空並凌駕於會員大會,嚴重違反工會法所稱會員大會是最高權力機關的民主精神。
成員表示,長勤工會3年未正常召開會員大會、去年連續4次召開會員大會流會,工會財務完全沒有依法經過會員大會的審查,但長勤工會竟然能在沒有收取會費的情況下,一而再、再而三地聘請律師和主管機關興訟,爲了查清楚長勤工會的不明財產來源爲何,會員再依工會法第29條發起連署要查覈財務,但長勤工會也是故意拖延。
勞動部函釋指出,工會如經主管機關多次輔導,仍屢次未能召開會員大會而無從依章程規定運作時,則工會實質上形同無法正常運作,損害會員團結權甚鉅,主管機關依工會法第 37 條第 2 項規定向法院聲請解散該工會,避免勞工團結權因工會無法運作而受影響,以保障勞工權益。勞動部勞動關係司長王厚偉說,爲利勞工團結權,告訴地方政府若是想召開會員大會無法召開,地方政府可依法向法院聲請解散。
長榮航空企業工會顧問周聖凱則說,長榮航勤工會 3月底會員大會再度流會,市府已再次聲請解散,盼法院能夠認同,儘速讓工會能夠召開會員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