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國際儲運等21家聯合行爲遭公平會裁罰 提告抗罰敗訴確定

長榮國際儲運等21家聯合行爲被公平會裁罰 提告抗罰敗訴確定(示意圖,達志影像)

長榮國際儲運等21家業者共同決定恢復收取3噸以下CFS出口機械使用費,公平會重行決議開罰,其中7家的裁罰總金額是4195萬元,業者不服提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認定,長榮等21家貨櫃場業者共同決定自民國103年7月間恢復收取費用,無論依「質的標準」及「量的標準」,均達到足以影響我國貨櫃集散服務市場供需功能的程度,而構成公平交易法規定的聯合行爲,公平會處分沒有違反比例原則或裁量濫用等情形,判決業者敗訴確定。

這起案件是因爲,中華民國貨貨櫃儲運協會103年4月30日函檢附所屬貨櫃場會員將於103年7月恢復收取3噸以下CFS出口貨物裝卸搬運使用機械費每計費噸55元的函文或公告,通知輪船、船務代理、海運承攬運送業、託運人、報關、進出口、汽車貨櫃貨運等相關公(協)會。

公平會接獲檢舉後調查,據以認21家貨櫃場業者共同決定自103年7月間聯合恢復收取係爭費用,爲相互約束事業活動的行爲,足以影響貨櫃集散服務供需的市場功能,違反公平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處分裁處罰鍰,業者不服提行政訴訟,敗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