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88會館」飲宴遭懲處 刑事局偵查正訴請撤銷遭駁回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外觀。中時資料照片

2018年時任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一大隊偵查正黃立恆,因出入88會館接受不當飲宴被刑事局處分申誡1次,他不服提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處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刑事局處分沒有違誤,判決黃敗訴、駁回其請求,可上訴。

黃立恆是刑事局偵查第一大隊偵查正,刑事局認爲他2018年10月23日擔任該職期間,受邀前往「88會館」參加飲宴,該餐敘費用系由與警察人員職務有利害關係之他人支付,未依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刑事局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對黃處分申誡一次之懲處,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北高行政法院認爲,黃受邀前往「88會館」參加飲宴,尚無證據足認他知悉該會館系由郭哲敏所經營主持之私人招待所,亦無事證足認他當時即知郭哲敏違犯銀行法等不法情事,雖不違反倫理規範第4點有關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之規定,惟參諸係爭飲宴地點在臺北市信義區之高級住宅內,飲宴內容是每人3千元以上之中式套餐,席間亦有人員進行送餐服務。

北高行政法院指出,黃男陳述席間無人提及餐敘地點爲何人所有、係爭飲宴由何人作東買單之情況下,依他長期擔任高階警官之經歷及智識能力,對於以上接受不明來源者之餽贈財物,焉無所疑?他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的義務,刑事局處分沒有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