慘背黑鍋!車遭友人侵佔還吃罰單 法院一查真相逆轉

慘背黑鍋!車遭友人侵佔還吃罰單,法院一查真相逆轉,交通局有調查義務卻未盡,判決撤銷罰單。(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高雄一名男子阿國(化名)名下的小客車,接連兩度因闖紅燈遭警方舉發,被交通局裁罰共5400元。不過阿國喊冤,強調該車早已借名登記在他名下,實際上由友人阿華(化名)掌控,他甚至因阿華積欠貸款、遲遲不還車,早在事發前就報案指控遭侵佔。法院審理後認定,阿國並非實際駕駛人,且交通局有調查義務卻未盡,判決撤銷罰單。

判決書指出,這輛登記在阿國名下的自用小客車,2023年8月與10月,分別在高雄小港及仁武區兩度闖紅燈遭警方舉發,交通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規定,裁處阿國每次2700元,共計5400元。阿國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阿國主張,他早在2023年7月,就已到派出所報案,指控阿華侵佔該車。實際上車輛所有權屬於阿華,兩人曾簽有借名登記協議書,阿國只是配合辦貸款收取手續費,自己從未使用過該車。違規發生時,他早已提出報案證明,要求交通局將責任歸屬於阿華,卻未獲採納,纔不得不向法院求助。

交通局則反駁,依規定若要移轉責任,車主必須檢附應歸責駕駛的證明文件,例如駕照影本等。但阿國僅提出報案證明,未能完整符合要件,因此仍依慣例將裁罰加諸車主本人,並無違法。

法官認爲,《道交條例》第85條雖要求受罰人若主張應歸責他人,需檢附相關資料,但行政機關仍有依職權調查義務,不能僅因文件不齊,就逕以車主爲處罰對象。尤其阿國已於期限內提出阿華的姓名、聯絡方式及報案紀錄,足以讓交通局追查卻未作爲,反而直接對阿國開罰,顯然有失妥當。

更關鍵的是,法官調閱報案資料,發現阿國與阿華早在2020年就簽訂借名登記協議,明載車輛屬阿華所有、貸款亦由阿華繳納,阿國僅收取手續費。後續的LINE對話紀錄也顯示,車輛始終由阿華管理,阿國僅不斷催繳貸款與借名費。

法官因此認定,阿國根本不是駕駛人,交通局也未能舉證相反,裁罰對象顯然錯誤。因此,判決撤銷交通局對阿國的兩張裁罰處分,總計5400元罰單全數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