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造假擡高公司市值導致併購方損失數十億元,公司老闆被判無期
新京報訊(記者行海洋)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典型刑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某科技有限公司老闆通過財務造假的方式致使某機電股份有限公司在併購重組期間被騙,遭受數十億元損失。
案情顯示,廖某茂系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起,廖某茂爲增加公司市值進而爲高價轉讓作準備,安排公司財務、倉儲等人員通過私刻交易相對方印章和僞造採購、銷售單據及流水等方式虛增公司經營業績。2016年12月,某機電公司決定通過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方式收購某科技公司全部股份。
爲隱瞞真實業績情況,在某機電公司委託中介機構調查時,廖某茂又採取截留詢證函、僞造回覆函證等方式,騙取某機電公司信任,致使某機電公司以34億元收購某科技公司全部股份,廖某茂以其持有股份獲得19億餘元。經評估,某科技公司實際股權價值僅爲9.8億元,廖某茂通過財務造假手段取得的評估價值與真實價值的差額達24.2億元。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廖某茂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已構成合同詐騙罪。綜合考慮廖某茂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合同詐騙罪判處廖某茂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依法追繳廖某茂犯罪所得19億餘元併發還被害單位。一審宣判後,廖某茂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高法指出,對於財務造假型合同詐騙犯罪行爲,人民法院既依法嚴懲,切實維護市場秩序和交易安全,又把追贓挽損擺在與定罪量刑同等重要的位置,不讓犯罪分子從犯罪行爲中獲利,不讓被害企業因犯罪行爲受損。同時,對所有市場主體犯罪行爲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一視同仁予以定罪量刑,切實做到對合法權益依法平等保護、違法犯罪一律依法懲治。
編輯 張牽
校對 趙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