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量權過寬 犯多罪刑期卻可打折
一、二審對詐團下游見解落差大,司法能否迴應各界對重懲詐團的期待,引發質疑,尤其判決常見的「定應執行刑」也一直是司法遭議之處,因爲刑度往往是「一加一不等於二」,偏離國民法感情。也有法官認爲,若僅爲詐團下游成員,卻因數罪判到十年,堪比殺人、貪污,過於苛酷。
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卅年。有檢察官直言,只要相同犯罪行爲多,法院常以重複評價恐讓刑期過重、過苛當考量,大幅減少總刑期,外界抨擊「犯愈多次愈划算」、「定執行刑打折打到骨折」。
司法院擬定的刑事案件妥適量刑法,明定法院酌定應執行刑時,應綜合考量各罪整體關係,包括侵害法益的異同、對侵害法益的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的密接程度,並應考量行爲人的「社會復歸」。量刑準則原則上對法院有拘束力,但若適用結果顯失公平,且已敘明理由,則可不適用。因草案內容爭議過大,司法院去年曾再開過一次諮詢會,未再送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