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劃法提覆議 卓榮泰列4理由喊話願與地方政府討論合理可行修法

▲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卓榮泰宣佈將對財劃法、總預算案提出覆議。(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陳家祥/臺北報導

行政院今(27日)院會通過《財政收支劃分法》條文修正案的覆議案,除了提出4大理由外,卓表示,「行政院一直有方案、也有準備,要積極跟地方政府進行充分討論」;他喊話,行政院願意跟地方的首長一起,啓動新一波針對中央與地方財政劃分法的實質討論座談跟會議,期待能經由這樣的程序,討論出一部合理可行、可長可久的財政收支劃分法。

針對財劃法提起覆議一事,卓榮泰說,在做決議之前,特別針對今天在場六都副市長列席代表說明,「行政院一直有方案、也有準備,要積極跟地方政府就中央與地方財政的合理劃分進行充分討論」,這項討論已經在上會期進行,只是最後在朝野協商苦無機會,就討論的階段性內容跟大家達成階段性部分提出方案,但這工作會繼續進行。

卓榮泰強調,這個討論,就是不希望中央與地方的財政未來在運作上,會出現今天院會簡報中所有關於新的修法內容中,對於預算調適上的困難,不希望發生。

卓榮泰說,行政院願意跟地方首長一起,啓動新一波針對中央與地方財政劃分法的實質討論座談跟會議,期待能經由這樣的程序,討論出一部合理可行、可長可久的財政收支劃分法。

接着卓榮泰說明,針對財劃法部分條文的修正草案部分,今天在院會通過,有關財劃法第8條、第16條之1、第30條,對於中央政府有以下4項窒礙難行之處。

第一,調整各級政府稅收的劃分,大幅削減中央可運用的財源,直接改變中央與地方的財政結構,卻未檢討中央與地方事權的分配,造成中央政府部分施政項目無法順利推動或延續。第二,修正統籌分配稅款的分配方式,近一步擴大城鄉差距,悖離財劃法立法本旨,而且修正內容有所矛盾更欠缺具體明確。

第三,本次修正已大幅增加地方自治財源,又規定中央政府不得減少給與地方政府一般性補助款補助跟金額,這是非常不合理的現象。第四,本次修正未考量施行應有之準備作業期間,不利各級政府預算秩序維護及執行。

卓榮泰說,因爲上述的理由,因此再度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會陳請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

卓榮泰表示,他在會後也再走到六都代表副市長的席位上,表示今天提出的這項,就是希望未來能跟包括六都在內的所有地方政府能合理討論的開始,絕對要讓現有、已經在討論中的方案,經過跟地方深層討論後,讓雙方都能接受到未來有新的財政收支劃分法的合理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