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劃法覆議案今表決 卓揆罕見未受訪 提5大理由籲朝野重新審視

立法院12日召開全院委員會,針對行政院所提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覆議案,邀請行政院長卓榮泰報告及備詢。(本報資料照片)

立法院12日召開全院委員會,針對行政院所提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覆議案,邀請行政院長卓榮泰報告及備詢,而卓榮泰今早也罕見未接受媒體聯訪,直接步入議場。

卓榮泰提出5大理由說明,包括修法調整各級政府稅收劃分,卻未並同檢討事權分配;修正統籌稅款分配方式,進一步擴大城鄉差距;大幅增加地方自有財源,又規定中央不得減少給予地方的一般性補助款等,違背憲法精神,懇請立院同意覆議,重新審視。

桌榮泰表示,財劃法部分條文,經本院審慎研議結果,其中第8 條、第16 條之1 及第 30 條條文,有「調整各級政府稅收劃分,卻未並同檢討事權分配,造成中央政府部分施政無法順利推動或延續」、「修正統籌稅款分配方式,進一步擴大城鄉差距,且修正內容矛盾或不夠具體明確」、「大幅增加地方自有財源,又規定中央政府不得減少給予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項金額」及「未考量施行應有之準備作業期間,不利各級政府預算秩序維持及執行」等窒礙難行之處,提請覆議。

桌榮泰表示,調整各級政府稅收劃分,大幅削減中央可運用財源,直接改變中央與地方間之財政結構,卻未並同檢討中央與地方之事權分配,造成中央政府部分施政項目無法順利推動或延續修正條文第 8 條第 2 項規定,將所得稅提撥中央統籌分配之比例由現行 10%提高爲 11%、營業稅由現行扣除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 40%提高爲扣除 1.5%作爲稽徵經費及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全部收入,均應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

卓榮泰指出,經以 114 年度各稅預算案資料設算,初估中央政府將減少經常性收入新臺幣3753 億元,直接改變中央與地方間財政結構,惟未並同檢討中央與地方之事權分配,衝擊中央施政量能,造成中央政府部分施政項目無法順利推動或延續。

卓榮泰續指,修正統籌分配稅款分配方式,進一步擴大城鄉差距,悖離財劃法立法本旨,且修正內容有所矛盾或欠具體明確,致窒礙難行。

修正條文第 16 條之1 第 3 項第 1 款、第3 款所定直轄市及縣(市)、離島三縣(市)之水平分配公式,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可供分配款項 90.5%分配直轄市及縣(市)(不含離島)與 2.5%分配離島三縣(市);合計可供分配款項93%中,人口及營利事業營業額兩指標權重分別爲 45%及 30%,合計高達 75%,使人口稠密商業發達市縣更具優勢,進一步擴大城鄉差距,悖離財劃法調劑財政盈虛、均衡區域發展立法本旨。

卓榮泰表示,修正條文第16 條之1 第 3 項第 1 款有關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可供分配款項 90.5%分配直轄市及縣(市)款項指標及權數之計算,該款序文已定明不含離島(即19個市縣);但同條款第 1 目至第 4 目及第 5 目之 2 所定計算公式中,分母系以「佔全部直轄市及縣(市)」(22 個市縣)計算,與序文內容矛盾,致尚有餘數未分配,產生適用上窒礙,如何處理,滋生疑義。另同條第3 項第3 款有關2.5%分配離島三縣款項指標及權數之計算,亦有前揭問題。

卓榮泰提到,修正條文第16 條之1 第 3 項第 1 款第 2 目及第3 款第 2 目所定序位分數,未明確規範其定義及計分方式。且本次修正已刪除現行由財政部洽商中央主計機關及地方政府擬訂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之規定;財政部亦無法律授權訂定法規命令據以執行。

修正條文第16 條之1 第 3 項第 4 款所定分配鄉(鎮、市)之方式,未明定其核計項目、指標及權重,亦未具體明確授權由何機關研訂分配公式等事項,執行亦有窒礙之處。

卓榮泰說,本次修正已大幅增加地方自有財源,財劃法修正條文第 30 條第 3 項有關中央政府不得減少給予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項金額之規定,實不合理修正條文第 30 條增訂第 3 項規定中央政府給予地方政府的一般性補助款項金額,不得少於修正施行前一年度預算編列數,但就「一般性補助款項」未予定義。

又本次修正,地方政府之自有財源已大幅增加,復要求中央政府不得減少給予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額度,實不合理。

卓榮泰表示,本次修正條文將影響各級政府稅課收入預算之編列及稅款劃解,未考量施行應有的準備作業期間,對預算秩序維持及執行,也有窒礙本次修正對於各級政府預算籌編、稅課收入劃解與調整影響廣泛,惟自公佈日施行,未考量各級政府預算籌編應有之準備作業期間,及爲周延執行應與地方政府協商施行日期,對預算秩序維持及執行,亦有窒礙。

卓榮泰提到,財劃法所定統籌分配稅款及補助款機制,原係爲落實憲法第 147 條地方經濟之平衡發展。

爲符合憲法第 147 條及財劃法立法意旨,財劃法之修正實有再予充分討論,並審慎規劃之必要財劃法乃關於各級政府財政收支如何劃分、調劑及分類之立法;其所定統籌分配稅款及補助款之財政調整機制,目的在於合理調劑地方財政盈虛,使較爲貧瘠之地區亦可獲得正常經濟發展,達成全民生活均足目標。

但本次修正內容既有前揭各項窒礙難行之處,且與上述目標相反,更與憲法第147 條意旨背道而馳,倘付諸施行,恐非全民之福。故財劃法修正,不應倉促,允宜再予充分討論並審慎規劃,尋求最大共識,使分配機制更臻完善。

鑑於本次三讀通過財劃法部分條文之第 8 條、第 16 條之 1、第 30 條條文,確有窒礙難行之處,期盼透過法律案覆議的憲政程序,盼能再次審視法案內容,支持本院所提覆議案,透過民主程序,讓政府財政制度更完善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