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報編制準則修正版 將發佈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制準則修正

企業財報編制作業減輕,共計1,874家上市櫃公司受惠,爲提升財報資訊揭露的攸關性、參考外界建議,金管會指出,針對「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制準則」有二大修正已完成預告程序,將於近期發佈,主要爲刪除部分附表資訊,避免與公開資訊觀測站重複揭露,以及提升資訊揭露決策的有用性,即依重大性原則揭露所持有的有價證券,上市櫃公司自今年第一季申報公司財報時即可適用。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高晶萍表示,此次的修正主要爲簡化財報附表的資訊揭露,經修正後的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制準則將於今年第一季起即可適用,適用公司包含上市公司1,034家、上櫃公司840家,共計1,874家企業適用修正後的版本,除有助於聚焦對投資人決策攸關的資訊,也可減輕公司編制財報作業的負擔,從今年第一季財報申報便可適用這次的修正規定。

高晶萍說明,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制準則具體的修正項目,相關修正條文已預告期滿,將於近期發佈施行,修正重點有二,首先是刪除部分附表資訊,因爲考量現行財務報告附註揭露的部分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包括公司買賣有價證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從事衍生工具交易等,以及主要股東等資訊,已可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取得,因此刪除該等事項之揭露規定,並配合刪除相關附表格式。

其次是提升資訊揭露的決策有用性,現行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制準則準則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個別揭露期末持有有價證券,修正爲依照重大性原則揭露所持有的有價證券,並配合修正相關附表格式。

目前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中,已有明確規範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5%之股份時,若取得人屬公開發行公司,應於取得日起10日內將應申報事項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即屬完成申報和公告。規範與現行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後,在財務報表上的揭露準則有所重疊,修正此揭露原則,可避免上市櫃公司在製作財報時的重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