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行城市/中央授權地方自治美意打折? 專家點出困境
隨着氣候變遷的強降雨、太陽輻射高溫現況,遮檐已然成爲當今都市設計、建築設計的一大重要元素,提供民衆舒適的行走環境。圖爲臺北車站周邊民衆走在屋檐下躲雨。本報系資料照/記者林伯東攝影
隨着氣候變遷的強降雨、太陽輻射高溫現況,遮檐已然成爲當今都市設計、建築設計的一大重要元素,提供民衆舒適的行走環境。但專家發現,中央授權地方自治的美意,地方政府卻面臨窒礙難行的困境,中央法令不指認項目,建商就不做,建議中央要在母法寫清楚。
國立成功大學建築系特聘教授林子平指出,上位法令「建築技術規則」控管建築面積、容積總樓地板面積,並列舉出陽臺、屋檐、建築物出入口雨遮、花臺和騎樓等可在特定條件下免計入面積的遮檐項目。
他也點出其中矛盾之處,騎樓因具公共通行效益,可免計入面積,並授權地方政府決定其深度;但同樣具有遮蔭與防護功能的雨遮、屋檐,一旦超出法定深度,卻被視爲突出建築範圍而,必須計入面積。
林子平指出,這樣的規定不僅削弱民間改善街道舒適度的誘因,也讓建築在面對極端高溫與強降雨時,失去提供基本防護的彈性空間,反而不利於公共利益的實現。
他說,建築技術規則提及若有在地需求,可從都市計劃或細部計劃去修正,許多城市對此也有因應政策。例如北市開發基地體感降溫專案細部計劃,建物連續遮檐的深度若在4公尺內,則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容積總樓地板面積,建商就更有意願留設,「出檐就像一把傘,不僅能遮蔭,雨天亦能庇護行人。」
「都市的遮蔭系統攸關人行舒適,更是臺灣面對氣候變遷的重要調適對策」,林子平直言,國土署目前授權地方自治,各縣市政府依各自狀況去調整細節,但中央因地制宜的美意往往讓地方政府面臨窒礙難行的困境。
他說,一是標準訂定困難,地方政府往往缺乏足夠的科學研究能量,難以自行擬定具體細節;二是跨局處溝通不易,法令需都市、建築、地政等部門協調,溝通與整合過程冗長;三是對外互動挑戰大,建商、民衆、NGO等不同利害關係人的立場分歧,意見整合不易。
林子平直言,現況是中央法令不指認項目,建商就不做,變成問題又回到地方政府。他認爲,既是具有公共利益之事,爲何不在母法就寫清楚?爲了讓整個都市設計的體系更有效率,應該要從中央法令去突破。
他建議,國土署可在「建築技術規則」中,取消雨遮、屋檐深度規定,並授權地方自訂設置的位置及深度;同時,也可增列免計面積的項目,如「連續遮檐」、「遮蔽式廊道」、「遮檐式人行道」等,賦予定義並揭示其得以免計入建蔽率、容積總樓地板面積的法定地位,細節則授權地方政府自訂,以確保良好管理維護,避免違規使用。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5條指出,政府相關法律及政策之規畫管理原則納入因應氣候變遷風險因子,提高氣候變遷調適能力。
林子平認爲,上述的連續遮檐有助於在高溫及強降雨時,降低行人脆弱度並強化都市韌性,是重要的調適策略,可確保國家永續發展。中央甚至跨部會擬定相關特殊法令,過往確實有例可循,例如內政部與經濟部合作的光電板政策,有條件允許違章鐵皮屋加裝光電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