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當兵」入伍持利剪刺士官長...二兵判賠10萬
廖姓男子達服役年齡,到臺中成功嶺入伍當天卻直言「不想當兵」,還拿剪刀攻擊輔導他的陳姓士官長,釀陳脖子割傷;法院刑事依對長官施強暴罪判廖1年1月徒刑,陳再求償精神撫慰金等40萬元,民事審理後判廖應給付陳10萬330元,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廖男2024年11月25日入伍爲陸軍三O二旅爲二等兵,當天下午3點多,廖在營區集合場桌子拿了1把剪刀藏在隨身行李,陳姓士官長等待其收行李時,廖突然拿出剪刀朝對方揮舞,割傷脖子,陳濺血立即後退,廖又衝向他作勢攻擊,姚姓連長拿摺疊椅阻擋、喝斥,廖才停手。
臺中地院刑事一審時,廖主張自己有因病影響辨識其行爲能力。但法院認爲,役男入伍前都需接受健檢,若有不符標準即爲免役或替代役,廖健檢認定適合服役而入伍,難以報到當天身心狀況不佳爲由,主張辨識行爲能力不足,且他拿剪刀藏在行李內,再刺向士官長,顯有預謀。
法院認爲,廖男入伍當天表示「不想當兵」,由陳姓士官長予以輔導,廖極可能因初入部隊不適應導致情緒失控,難認他辨識行爲能力不足。
陳姓士官長也說,現今兩岸情勢緊張,如果都判的很輕,日後恐再發生類似狀況,對部隊管教產生很大影響,請法院從重量刑,且廖被驗退是怕他留在不對影響管理。法院考量一切情狀後,依對長官施強暴罪,判廖有期徒刑1年1月。
陳姓士官長再提民事訴訟,主張精神撫慰金40萬元及醫療費330元,一共對廖求償40萬330元;廖則對事實不爭執,但認爲求償金額過高,自己無法給付。
民事庭認爲,陳受害求償有據,審酌雙方經濟能力、身分學歷及侵害程度等,認爲精神撫慰金以10萬元適當,連同醫療費一共判廖應給付陳10萬330元。
示意圖,與本案無關。示意圖/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