埔里鎮代借人頭投標工程貪80萬、公所技士收賄14萬 遭檢方起訴

▲埔里鎮市區道路(非本案相關路段)。(圖/埔里鎮公所提供)

記者高堂堯/南投報導

埔里鎮民代表曾鈴錫涉嫌假借土木包業者林姓男子名義參標3件公共工程,得標後再自行尋找工班完成施作,以此方式圖得地方建設工程補助款80萬9469元;而林姓男子又另以其他營造業者名義承攬工程採購案件,得標後即對埔里鎮公所周姓技士行賄多達10次、共14萬7000元,以協助加速撥款流程,均遭南投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出,埔里鎮公所依據「南投縣議員地方建議案件執行要點」,每年可分配80萬元不等之鎮代補助款,並由鎮代向鎮公所提出地方建設建議案、鎮公所工務課辦理現地會勘認定符合該要點規定,即可經鎮公所同意並辦理工程招標事宜,用於具公益性質的地方建設工程。

而曾鈴錫於110年至112年鎮代任期間,明知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就其向鎮公所提出建議、經公開招標辦理之工程採購案件,因涉及自身利益事項而應行迴避,且於交易行爲前應主動於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身分關係,但其竟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向無投標意願且非公務員的林男借用其實際負責之土木包工業公司名義及證件,標得並自行委託工班施作公共空間牆面或護欄彩繪、清洗及損壞修復等3件工程,以此方式貪污逾80萬元。

起訴書說明,埔里鎮公所工務課技士周男則自109年9月起,陸續承辦林男以徐男所有營造公司名義,承攬道路路面、排水溝改善等工程採購案件;林男得標後,爲使工程施作暨工程款項請領進度順利、以維營運,竟基於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爲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系周男於下班或空檔時間至其住處見面,並依工程得標金額計算利潤後交付行賄金額,請託周男協助加速撥款流程之不違背職務行爲,周亦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爲收受賄賂之犯意而收受共10次、總金額14萬7000元的賄款。

本案在去年3月時爆發,由南投地檢署檢察官蘇厚仁指揮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偵辦,並於日前偵結;檢方認定具公務員身分的曾鈴錫所爲違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及《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等罪嫌,周姓技士所爲違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爲收受賄賂」罪嫌,與相關配合犯行業者都因此被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