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保費未繳罰3倍…憲法法庭判部分違憲 衛福部:2年內修法完成

未繳補充保費遭罰1至3倍,遭憲法法庭判部分違憲,要求衛福部2年內修法完成。本報資料照片

全晟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陳冠均2017年發薪給員工,屬全民健康保險法「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應依規定計收補充保險費,陳未繳納,遭裁處3倍罰鍰,陳申請審議、提訴願和行政訴訟都遭駁,改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今判健保法第85條部分違憲。衛福部迴應,將依大法官判決於兩年內朝修法方向檢討。

陳冠均2017年分別給付黃姓、張姓、簡姓工人59萬5663元、63萬6226元及39萬1156元,依健保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應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陳冠均)給薪時扣取,並於給付日次月底前向健保署繳納,但陳並未繳納。

健保署2019年查覈時發現,隨即通知陳應繳3萬1千元(補充保險費費率爲1.91%),而陳到了該年的9月15日,也就是過了寬限期仍未繳納,健保署依健保法第85條規定,裁處陳三倍罰鍰,需繳納9萬3千元。

陳聲稱,因採取每日給薪,未從薪資中先扣取補充保險費,如今他就算有意願先行墊繳,這3人也都已離職、不易追償,且不論情節輕重「一律罰3倍」不符比例原則。

憲法法庭認爲,以應扣繳的補充保險費金額爲計算罰鍰金額之唯一標準,並處以固定倍數罰鍰,可能造成個案處罰顯然過苛而有情輕法重之情形,不符責罰相當原則,因此要求主管機關於2年內改善。

社會保險司司長張鈺旋表示,大法官針對此案特別提及,依健保法第85條規定,扣繳的補充保費金額爲計算罰鍰金額的唯一標準,而且是處固定倍數罰鍰,可能會造成個案處罰顯然過苛,這部分大法官有特別要求希望相關機關在判決公告日後2年內,要做相關檢討修正,社保司會依照大法官判決朝着修法方向來去做檢討。

張鈺旋說,大法官也在最後理由書特別提到,法院在個案的判斷上,就是法律還沒有修正之前,仍然應該要參酌個案的違規情節來裁處比較適當的罰鍰金額,不要受到健保法第85條固定1至3倍金額裁量限制,保有彈性空間。

張鈺旋說,社保司將依照本判決主文內容轉知給健保署,在個案違規的判斷上建立一個裁量基準,這是目前可以檢討的方向,也強調收取補充保費這件事,仍是維持穩定健保制度運作的重要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