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館公園高校辦便民商業“出證”更便利
過去,公園、博物館以及高校想要補充配套商業等便民服務設施,常因產權原因而面臨辦照難題。爲進一步盤活經營場所資源,讓辦照更加便利,市市場監管局牽頭制定《北京市經營主體經營場所(住所)登記管理若干規定(公開徵求意見稿)》,近期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明確了對公園、博物館等場所配套便民商業的支持舉措及相關出證要求。
市市場監管局此前走訪高校、公園等多類場所,結合實際需求將部分產權清晰、管理健全且具備安全使用條件但未取得不動產登記證的場所,納入經營場所(住所)登記範疇,允許在京單位在職權範圍內出具經營場所(住所)使用證明,明確出證規範。例如,徵求意見稿提出,部屬及市屬高校、科研院所利用科研教學空間開展科研成果轉化及創業活動,或從事便民配套商業服務等相關經營活動的,除可按本市現行明確的出證方式予以出證外,還可由高校、科研院所出具經營場所(住所)證明文件。
而針對此前備受羣衆關注的公園、博物館等場所開展便民服務時遇到的辦證難題,徵求意見稿提出,爲了支持文旅、體育等場所配套便民商業,利用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劇場、公園、景區、體育館等事業單位場所配套便民服務空間申請辦理相關證照的,除可按本市現行明確的出證方式予以出證外,還可由其行業主管部門徵求規劃自然資源部門意見後出具經營場所(住所)證明文件。對於利用城市更新項目從事商業經營,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方案通過聯合審查的,統籌主體或實施主體可持區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審查意見和實施方案,出具經營場所(住所)證明文件,無需提交房屋權屬證明。
徵求意見稿同時提出既“放得活”又“管得住”的放管結合監管模式。針對集羣註冊、一址多照等改革,進一步明確各部門職責,要求各區政府加強集羣註冊管理。對經營場所(住所)違法問題進行綜合監管,各部門做好職責分工與協同聯動。房屋提供單位按照“誰出證、誰負責”的原則,爲經營主體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經營場所(住所)。例如,各區政府、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各產業園區管委會可認定一處或多處非居住用房爲集羣註冊地址,供本轄區內從事不擾民、不影響周邊環境和公共安全經營項目的經營主體登記經營場所(住所)。認定單位應加強對本區域內集羣註冊場所的規範服務和管理,建立健全總量控制、產業發展、服務管理、信用約束、有序退出等方面的制度。
本市市場監管部門將結合相關單位出具經營場所(住所)使用證明文件的詳細規定,彙總形成《北京市經營主體經營場所(住所)證明材料指引》並向社會公示並動態更新,公開規範辦理經營場所(住所)登記流程,方便經營主體對照房屋屬性準確找到出具證明材料的所屬單位。(記者 張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