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以為只是改名字!父母把保單轉給子女、兩年內過世引「雙重課稅」

保單示意圖。圖/AI生成

父母愛子心切,替子女買保險原是爲了保障未來,但若不小心在保單上「改錯名字」,可能一不留神就踩到稅務地雷。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若父母以自己爲要保人、子女爲被保險人及受益人購買保單,日後將要保人變更爲子女時,這個動作在稅法上屬於「贈與行爲」,依法必須申報贈與稅;父母在變更要保人後兩年內身故,保單價值還必須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等於可能「雙重被課稅」。

國稅局說明,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只要將自己的財產無償轉給他人,並經他人同意接受,就構成贈與,保單的要保人擁有繳費與變更受益人的權利,因此一旦變更要保人,等於轉移保單權利價值,屬於有價值的資產移轉,應依法申報贈與稅。若贈與人未在變更後30日內申報,恐遭補稅及處罰。

此外,該法也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或其他法定繼承人的財產,應視爲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部分,需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換句話說,若父母在變更要保人爲子女後兩年內過世,該保單的價值仍須納入遺產稅計算,可能出現贈與與遺產「雙重課稅」的情況。

國稅局舉例說明,陳先生以自己爲要保人,爲兒子阿明與女兒小潔各購買一張保單,後來將兩張保單的要保人變更爲阿明與小潔,變更日當時的保單價值共計新臺幣400萬元,陳先生應在變更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此外,若陳先生於變更後兩年內過世,繼承人還需依陳先生死亡當日的保單價值,將這兩張保單併入遺產總額一併申報遺產稅。

國稅局提醒,保單權益涉及資產價值轉移,並非單純「改名字」或「家庭內部調整」,民衆若未了解法令,往往在無意間觸犯贈與稅規定,或於繼承時被追補遺產稅,爲避免爭議或補稅負擔,建議在變更要保人前,先向保險公司或稅捐機關諮詢,確認是否需申報贈與稅,並保留相關文件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