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宜陷阱!違法境外保單3類話術曝光 金管會示警5大潛在風險
▲金管會。(圖/資料照)
記者巫彩蓮/臺北報導
境外保險商品常以資產管理公司、財務顧問等名義,透過社羣平臺宣傳販售,金管會統計,境外保單常以「保費便宜」、「投資報酬率高」、「適合長期持有」等三大話術吸引消費者,購買境外保單將面臨五大風險,違法銷售最重處以3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並註銷執業證照處份。
金管會提醒民衆切勿購買未經金管會許可設立的國外保險公司所銷售境外保單,並建議可留意下列四大表徵以辨別是否爲境外保單:一、保險公司名稱多以英文列示。二、保單內容通常以英文書寫。三、保險費通常需以美元或其他外幣繳交。四、保險商品未載有在我國合法經營之保險公司備查文號或經金管會覈准銷售之文號。
銷售境外保險商品之公司,都是未依保險法設立經營之外國保險公司,消費者如果購買境外保單,可能會面臨下列風險:
一、 保險理賠處理困難:如遇保險爭議需自行接洽外國保險公司,且可能會無法獲得妥善處理,消費者恐求助無門。
二、 資訊不透明:境外保單多以英文書寫或爲中文譯本,資訊可能未充分揭露,再加上語言隔閡,導致消費者無法充分了解保險契約內容。
三、 法律保障不足:銷售境外保單的保險公司不受我國保險法規範,無法獲得我國保險安定基金之相關保障。
四、 詐騙風險高:不肖人士可能提供虛假的境外保單,使消費者在難以辨別的情況下被騙取保險費。
五、無法適用我國賦稅優惠:境外保單不爲我國法律所承認,消費者所支付的保險費,無法做爲所得稅列舉扣除額,而境外保單之死亡保險金即使已指定受益人,也不適用保險法、遺產及贈與稅法有關指定受益人領取之死亡給付不列爲被保險人遺產之規定。
此外,金管會亦強調依據保險法第167條之1第1項規定,爲非本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除屬配合政府政策需要且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透過保險經紀人向國外之保險業投保者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0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得由主管機關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停止一部或全部業務,或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