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稱「幫朋友領錢」 越籍移工當車手領日薪判刑3年

越南籍範姓移工民國113年擔任詐欺集團車手,接受詐團成員暱稱「阿俊」指示,到金融行庫ATM提領詐騙被害人的匯款,7次合計得手19萬9千元。彰化地方法院審結,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彰化地檢署起訴書指出,範姓越南籍移工參與綽號「阿俊」(LINE暱稱「DINH TUAN」,車手頭)、「阿龍LINE暱稱「LONG」,空車手兼交通」,及LINE暱稱「LG雲端程式工程部門」(話務人員)等不詳成員組成的詐欺集團,範男擔任提款車手,約定報酬爲每天約2200元至2500元。

詐團以儲值博奕遊戲可獲利等騙局,誘騙劉男、林女等7人匯款到指定帳戶。範男依「阿俊」指示,持「阿俊」所交付的金融帳戶提款卡,同年10月23日到28日間到超商ATM提領9千元至2萬元不等現金,把贓款帶回宿舍交給「阿俊」轉交給詐團成員。劉男等7人後來察覺被騙,報警處理。

範男落網後,辯稱不知道是詐欺來的錢,只知道是「阿俊」的卡,以爲是幫「阿俊」領錢。檢警查出被害人的匯款或轉帳明細等資料,認爲範男辯詞不合常理,自屬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彰化地院審酌,範男加入詐團擔任提款車手,他直到法院審理始坦承犯行,迄未與被害人調解成立或獲諒解,並審酌範男前科、犯罪動機、自陳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另衡酌所犯各罪侵害法益的異同等,而爲整體評價後,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越南籍範姓移工加入詐團當車手,約定領日薪,落網後直到法院審理才坦承犯行,彰化地方法院判處他有期徒刑3年。記者簡慧珍/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