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移工當運毒車手遭重判10年 主嫌仍逍遙海外
越南移工黎克德協助走私20塊海洛因,擔任收毒品包裹的車手當場遭逮,被臺南地方法院依走私一級毒品罪判刑10年。(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臺南傳真)
越南移工黎克德(譯音)受同鄉張伯龍(譯音)委託,協助從寮國將20塊海洛因夾藏在咖啡桌中走私來臺,與臺灣籍男子向志盛一同完成報關程序後,待這批毒品運到臺南由黎克德簽收時被查獲,黎克德坦承涉案,向志盛否認知情。臺南地院審理後,今(29)日依走私一級毒品罪,判黎克德10年徒刑,執行後驅逐出境,向志盛判刑17年,張伯龍等幕後主嫌逍遙海外待追緝,全案可上訴。
這宗海洛因走私案由越南籍男子張伯龍(譯音,TRUONG BA LONG)委託在臺南工作的越南移工黎克德(譯音,LE KHAC DUC)一同自寮國夾藏走私運輸海洛因入境臺灣,由黎克德擔任收件的車手,張伯龍將海洛因20塊(合計驗餘淨重6955.44公克)夾藏放於咖啡桌內,且於2024年10月30日自寮國透過快遞公司,運送夾藏海洛因的咖啡桌包裹入境抵達臺灣桃園國際機場。快遞公司依收件人資料聯繫黎克德,因他不諳中文,張伯龍遂聯繫家住臺中的臺灣人向志盛,會同黎克德到桃園一同完成報關程序。
結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人員在同年11月4日查驗這件包裹時,發現咖啡桌內夾藏海洛因毒品而查扣,遂由海關人員會同警方,在去年11月13日佯裝快遞人員,送海洛因包裹至臺南市安南區給黎克德時,由黎當場親自簽收領取包裹時,經埋伏員警當場逮捕黎克德,再到臺中拘提向志盛到案。
黎克德被捕後坦承犯行,向志盛則否認知道是運毒,強調他是受人請託協助黎克德完成報關程序,法官認定2人犯行均堪認定,均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均爲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之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法官認定,黎克德在偵查及審理中均自白犯罪,依規定減輕其刑,而向志盛是依指示協助入境通關程序之角色,非居於幕後籌劃及最終取得毒品的核心主導地位,且本案毒品尚未流入市面即遭查獲,未造成毒品擴散之實際危害。而黎克德長期隻身入監受刑,身心極具煎熬,痛苦至極等情,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另外,審酌此案毒品數量龐大,價值高昂,一旦流入市面,將毒害甚多民衆之身心健康,另可使毒梟獲得豐厚之不法利益,嚴重破壞社會治安,惡性重大,黎、向2人在犯罪結構中應屬較低階之共犯,分別判處10年、17年徒刑;依刑法第95條規定,並諭知黎克德於刑期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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