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重複報父母免稅額 財部提指引

五月報稅月將到來,針對民衆重複列報父母親爲扶養親屬的情形,財政部昨天公佈一致性的認定標準,將依四大順序認定誰纔有資格列報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此外,財政部也公告認定是否有扶養事實的十一類參考項目。

民衆在申報個人綜所稅時,列報愈多扶養親屬,就可享愈高的免稅額,要繳的稅金也愈少,其中列報七十歲以上的直系尊親屬(父母、祖父母),還可加成計算,以今年報稅爲例,免稅額爲十四萬五五○○元,一般免稅額僅九萬七千元。

財政部昨公佈「綜合所得稅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案件認定原則」,財部官員說,當二名以上納稅人重複申報扶養同一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時,必須依順序認定誰纔可以列報。首先是由受扶養長輩出具書面意思表示由哪一人列報爲第一順位,第二、三順位分別爲各申報扶養者協議由其中一人列報,以及受監護宣告的直系尊親屬,由監護登記的監護人列報。第四,若無法從前三項原則認定者,扶養人就必須要列報扶養事實,由國稅局依實際扶養事實綜合判斷。

至於扶養事實的認定標準有十一項,包括申報扶養者與直系尊親屬親等近者、課稅年度的實際同居天數較長、負責日常生活起居的照顧等、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以及其他扶養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