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交裸照惡夢10年! 妹子怒告因「這鐵律」全盤皆輸

(示意圖、非當人/AI生成)

新北一名女子小花指控,國小同班小明自102年起傳訊恐嚇「我有妳的照片」、「不傳全身裸照就外流」,讓她活在恐懼中長達10多年。小花成年後提告要求刪照,並向小明及其父母連帶求償50萬元。新北地院審理後,以檢警鑑識沒有查獲影像、且求償已過10年時效爲由,判小花全數敗訴。

判決指出,小花與小明在98年至100年間爲國小同班同學。小花主張,自己就讀國小三、四年級時,曾依小明要求提供內衣私密照,沒想到多年後,這竟成爲小明恐嚇她的工具。她指控,小明自102年11月起,以通訊軟體帳號陸續傳送訊息,內容包括「妳的照片還在」、「不然你的照片會給大家看到」、「我有你的照片」、「晚上8:30前傳來,不傳來,就別怪我把照片傳給所有人」等語,要求她再交付裸照或內衣照。

小花表示,這些訊息讓她長期陷入恐懼,害怕自己的私密影像隨時被外流,心理壓力多年累積,成年後更出現憂鬱、焦慮、失眠等狀況,持續接受心理諮商與精神科治療。她主張,自己直到113年8月接受心理諮商時,才真正意識到童年事件造成的創傷,因此求償時效應從「創傷被確認」後纔開始計算。

小花認爲,小明父母當年身爲法定代理人,未善盡管教責任,應與小明連帶負責。因此向法院聲請,要求小明刪除所有含有她的性影像,不得繼續持有或散佈,並由小明及父母連帶賠償50萬元。

小明則否認現仍持有任何影像,辯稱當年自己年幼不懂事,只是以不實說法嚇唬小花,其實並未真的握有照片。小明還指出,檢方偵辦刑事案件時,已搜索並查驗他的手機、電腦等電子設備,並未找到小花所稱的內衣照或性影像;此外,縱使小花所述訊息內容屬實,事情發生在102年至103年間,距離她114年提起民事訴訟已超過10年,依法可主張消滅時效。

法院審理後認爲,從對話紀錄來看,小明當年確實曾以「照片還在」、「要給大家看」等語對小花施壓,行爲不當,足以讓小花感到害怕與痛苦。不過,法院也指出,民事求償仍須符合時效規定。依民法規定,侵權行爲損害賠償請求權,自侵權行爲發生起逾10年即消滅;本案最後相關對話發生於103年6月,小花直到114年3月才提起民事訴訟,已超過10年期限。

法院也說,小花雖主張心理創傷多年後才顯現,但她在當年收到威脅訊息時,已明知自己受有恐懼、壓力及精神痛苦,也知道加害對象爲小明,因此不能改從113年心理諮商時重新起算時效。

至於小花要求刪除影像及禁止持有散佈部分,法院認爲,檢警數位鑑識並未查獲相關照片,小花也無法提出足夠證據證明小明目前仍持有影像。若無法確認影像仍存在,就難以命小明刪除或禁止持有。法院最後認定,小花的請求於法無據,判她全部敗訴,假執行聲請也一併駁回,訴訟費用由小花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