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修正樹保條例 新增暫受保護機制
北市訂「暫定受保護樹木」機制,修正樹保自治條例,明定遇有緊急情況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逕先列管。圖/臺北市公園處提供
北市沒有「暫定受保護樹木」機制,爲避免老樹在認定是否爲受保護過程的「空窗期」遭砍伐,北市修正樹保自治條例,明定遇有緊急情況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逕先列管,以4個月爲限,若期間仍遭砍伐,可罰最高10萬元,送議會審議中。
北市議會法規會昨審查北市樹保自治條例修正案,文化局長蔡詩萍表示,新增條文是授權主管機關,得就受保護樹木之認定程序及廢止程序訂定辦法,新增「暫定保護樹木的制度」,受保護期間,能夠有的緩衝期。避免過去曾發生過,一旦樹木被討論要不要保護時,就被砍掉。
由於樹木一旦成爲暫定受保護樹木,將對所有人、管理人或佔有人的使用、管理及收益等權利,即造成一定程度影響,且未來若在認定期間砍伐、破壞老樹,可開罰最高10萬元。蔡詩萍指出,若確定不符文資不予保留,就可以廢止。
文化局指出,新增條文明定認定期間應以4個月爲限,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並自首次派員進行現場會勘時起算;不過法規會召集人吳世正和議員汪志冰認爲,首次派員是指當天派員去現場?還是技師來會勘時起算?文字有疑義。
蔡詩萍指是「一派員去就成立了」,但議員仍認爲口頭講沒有用,若認爲要「即刻派員」就應該明定在法條內,因此將條文先暫擱,等修正文字後再送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