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修正樹保條例初審通過 受保樹木認定期限縮短為最長半年
北市議會法規會上午審議通過北市樹保自治條例修正案。記者楊正海/攝影
北市議會法規會上午審議通過北市樹保自治條例修正案,爲避免老樹在「空窗期」遭砍伐,認定程序爲3個工作天內派員現場會勘,認定期間以3個月爲限,同時新增緊急情況,無法及時會勘時,得立即派員逕列爲暫定受保護樹木,期間以1個月爲限。
樹保自治條例上週在議會法規會審查,因北市的樹木生長特徵和速度差異大,不宜以單一的標準認定是否應該予以保護,因此對保護樹木認定標準,修正通過改爲「分科」,依闊葉樹、針葉樹及桑科榕屬樹種的樹高、直徑及樹胸圍予以不同規定。
另外,上週審議時,新增條文明定認定期間應以4個月爲限,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並自首次派員進行現場會勘時起算;但首次派員是指當天派員去現場?還是技師來會勘時起算?文字有疑義,今天繼續審議。
由於樹木一旦成爲暫定受保護樹木,將對所有人、管理人或佔有人的使用、管理及收益等權利,即造成一定程度影響,且未來若在認定期間砍伐、破壞老樹,可開罰最高10萬元。
法規會上午審議時,法規會召集人、議員吳世正指出,修正條文原定認定期間應以4個月爲限,必要時得延長1次,時間長達8個月,時間太長,應該在保護樹木和人民權益做一個平衡;議員秦慧珠也認爲半年期限比較適合。
文化局長蔡詩萍表示,經過討論,認定程序改爲應於3個工作天內派員現場會勘,認定期間應以3個月爲限,並自首次派員進行現場會勘時起算,必要時得延長1次,認定期間內樹木爲暫定受保護樹木,若未在於期間屆滿前完成認定程序,次日起就失去暫定受保護樹木之效力。
另外,若遇有緊急情況,無法及時進行現場會勘程序,主管機關得立即派員,逕列爲暫定受保護樹木,逕列期間以1個月爲限,議會法規會審議通過後,最快下週將送大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