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16處停車場沒登記證仍營業!停管處迴應了

審計報告查出北市卻有16處停車場未領登記證仍營業,另有21處登記證到期未換。停管處迴應,違法部分已稽查並裁處,未來將列爲主動稽查項目,並研議更強制約束方式。示意圖,非當事停車場。(本報資料照片)

臺北市路外公共停車場須領有停管處核發登記證才能合法營業,但審計報告調查目前北市轄下有1340處民營停車場,卻有16處未領登記證仍營業,另有21處登記證到期未換。停管處迴應,違法部分已進行稽查並裁處,未來將列爲主動稽查項目,但現行法令未有強制勒令停業規定,將研議更強制約束方式。

審計報告發現,以全國營業登記資料調查,北市截至去年8月7日止,共有1340處民營停車場,但有16處有營業稅籍但沒有停車登記證,顯見停管處未掌握業者領證即違規營業情形。

審計報告還發現,針對登記證到期停車場,雖然陸續通知業者辦理換證,但未落實執行,截至去年11月底,仍有21處停車場登記證業已到期而未換證,且持續無證違規營業。

審計報告說明,依《停車場法》規定,路外公共停車場在開放使用前,由負責人訂定管理規範,並向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核備,領有登記證後,才能開始營業,違反者將處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正。

停管處營運科長李傑儒迴應,目前有營業稅籍無停車場登記證的16場站,已有5場取得登記證,8場無營業事實,剩餘3場持續裁罰中。

李傑儒指出,登記證到期未換證的21場部分,目前已均取得停車場登記證。他強調,該部分未來將增列主動稽查項目,包含登記證到期的停車場是否仍有營業行爲,及將開單員協助回報,疑有營業停車場等納入例行性重點稽覈。

李傑儒說,由於未取得登記營業的停車場不在列管內,也是所謂的「黑數」,通常須透過民衆檢舉等方式稽查,至於有些停車場不符合土地使用分區或本身條件就不能營業者,就不會申請換證或登記。但由於現行法律未有強制勒令停業,未來會討論朝更有力的約束或強制方法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