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肇逃吊牌3個月 車主:根本沒收到!法院判決「翻盤」

被控肇逃吊牌3個月,車主:根本沒收到!法院判決「翻盤」,判決撤銷原裁罰。(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因被警方認定駕車肇事逃逸、拒不到案說明,去(2024)年底遭交通事件裁決所吊扣車牌3個月,甚至面臨牌照吊銷危機。不過,阿國喊冤說,他早就搬家、戶籍地址早已不是住家,卻因通知寄錯地點導致無法出面說明,因此依法請求判決撤銷原裁罰。

判決書指出,去年10月某是晚間6時許,北市內湖區某路口發生一起「無人受傷」的交通事故,警方接獲報案,指稱肇事車輛並未依規定留在現場。警方調查後鎖定阿國名下的小客車,並且兩度寄出通知,要求他到案說明。但警方認爲,阿國「無故不到」,因此舉發爲「肇事逃逸案件」。

裁決所接獲移送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5項,開出裁決書,認定阿國未到案說明,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阿國收通知時,罰單內容甚至載明:「如未於限期繳送,將吊銷並註銷牌照,6個月內不得重新請領。」

阿國氣得向法院提告,他指出,住的地方跟戶籍不一樣,所有公文都寄去老家,我根本沒收到!他強調,直到收到寄往現居地址的裁決書,才知道自己被罰,完全不是故意不出面說明。

法院調閱監理資料發現,阿國早在2017年就已依規向監理機關申報新的居住地址,系統也已正式登錄。但警方及裁決所寄發的通知,卻仍送往舊戶籍地。法法官認爲,依規定,「車主申請增設居住地址後,各項行政文書應寄至該地址」,警方與裁決所未依法寄送,通知程序顯屬不合法。

法官審酌,警方未能提出通知送達證書,亦未能證明阿國確實收受通知;既然通知未合法送達,就不能認定他「無故不到場」。至於裁決所辯稱,阿國收到裁決書後仍未說明,法官認爲此說法並不成立,因爲裁決書本身就是根據「不到案」的前提所作出,不能再拿來反證「已通知到案」,因此,判決撤銷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