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擬規定:已經成爲遺址形態的長城,不得進行原址重建

據北京市文物局官網消息,《北京市長城保護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開徵求意見時間爲7月2日至7月31日18:00。

據悉,爲落實黨中央對長城保護工作的重要指示,充分發揮長城保護工作在北京全國文化中心建設和國際交往中心建設中的重要作用,解決北京市長城保護傳承利用中的突出問題,北京市文物局起草《北京市長城保護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

徵求意見稿將長城相關文化遺產(文物古蹟、革命史蹟、非遺等)及賦存的自然與人文景觀環境納入法定保護範疇;明確建立信息化監測平臺,實施分類修繕工程並禁止遺址長城重建。

適用範圍包括長城及相關文化遺產等

該徵求意見稿包括總則、保護與管理、傳承與利用、法律責任、附則五章內容。

總則規定了條例的適用範圍——北京市行政區域內長城及相關文化遺產、景觀環境的保護傳承利用活動。條例所稱長城,包括長城的牆體、城堡、關隘、烽火臺、敵樓、擋馬牆等。條例所稱長城相關文化遺產,包括與長城相關的其他文物古蹟、革命史蹟、歷史文化街區和名鎮名村、歷史建築、傳統村落、古樹名木、農業遺產等,以及相關非物質文化遺產。長城相關文化遺產名錄由市文物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編制並公佈。

徵求意見稿對保護和管理措施做出具體規定,如,在長城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保護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確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的,必須保證長城的安全,並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應當徵得國家文物部門同意。

徵求意見稿不僅保護長城本體安全,還保護長城保護標誌,規定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長城沿線設置保護標誌。設立保護標誌不得對長城造成損壞。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塗改、損毀長城保護標誌。

建議設立“北京市長城保護日”

徵求意見稿提出,已經成爲遺址形態的長城,應當嚴格實施遺址保護,不得進行原址重建。保存較爲完整的長城點段,依據保存狀況開展結構加固和局部修復等保護工程。

在傳承與利用方面,市人民政府可設立“北京市長城保護日”。長城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及其文物部門可在長城保護日開展主題宣傳教育活動。

在法律責任方面,破壞長城保護標誌的,由文物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責令承擔相關保護標誌復原費用。

禁止在長城本體上從事排放污水、傾倒固體廢物等活動,違反者由區人民政府文物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新京報記者 展聖潔

編輯 白爽 校對 薛京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