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警攔查氣喊「你什麼東西」代價3千元 無照男抗罰慘敗

記者黃翊婷/新北報導

男子阿輝(化名)今年1月間因拒檢逃逸,被警員攔停舉發,他當場說出一句「你什麼東西」,因而吃上官司。雖然阿輝堅稱他只是情緒性發言,這應當不算不當言詞,但新北地院法官未採信他的說詞,日前裁定駁回抗告。

▲阿輝自認對警員說出「你什麼東西」等話,未達到不當言詞或行爲的程度。(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輝今年1月間在新北市板橋區信義路與四川路二段路口,被警員攔查,他竟對警員說出「你什麼東西」等話,因而被依涉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罰鍰3000元。

阿輝不滿受罰,決定提出抗告,他強調,這句話未帶有人身威脅或強烈侮辱性質,他也沒有妨害警員執行公務,現場秩序並未因此混亂,他的言詞雖然不妥,但應當屬於情緒性發言,未達到「不當言詞或行爲」的程度,原審裁定顯然過於苛刻。

不過,新北地院法官認爲,經查,阿輝是無照駕駛,拒檢逃逸後被警員攔停舉發,警員在開立舉發單的期間,數次要求阿輝不要離開,阿輝卻回答「我走關你什麼事」、「我拒籤!憑什麼要聽你講完?到底憑什麼」、「我拒檢逃逸怎麼樣!你開我單就開我單啊,憑什麼要聽你講完」、「你什麼東西」,顯然在他說出「你什麼東西」這句話之前,他就已經拒絕配合警員完成開單作業,確實有妨害公務的行爲。

法官進一步說明,從阿輝的前後陳述內容看來,他的言詞雖然未達到強暴脅迫或侮辱的程度,但依照一般社會通念,那些話具有針對性、特定性,足以使聽聞者或不特定第三人感受到他對警員的輕蔑、挑釁、貶抑之意,明顯屬於不當言詞。

最終,法官認爲阿輝的說詞屬於卸責之詞,不足爲採,而且原審裁罰也算妥洽,於是裁定駁回,全案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