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騎未開車燈遭警攔查! 機車男不即停被開罰最高3600元

▲員警深夜於大同路攔查未開車燈的機車騎士,依法制單舉發。(記者林東良翻攝,下同)

記者林東良/臺南報導

臺南市警二分局於10月17日深夜11時執勤時,發現一輛機車未開啓車燈行駛,員警依法上前攔查,指示停於路邊受檢,惟騎士未立即停車,員警即下車攔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對「夜間未使用燈光」舉發,可處新臺幣1200元至3600元罰鍰。

二分局副分局長陳勇志說明指出,事發於10月17日晚上11時許,巡邏員警行經大同路段,注意到一名約20歲蘇姓男子騎乘機車未開頭燈,立即示意其靠邊停車。惟蘇男未立刻停下並停在馬路中,員警見狀即下車上前指示,最終將其攔下盤查,警方最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對「夜間未使用燈光」舉發,可處新臺幣1200元至3600元罰鍰。

警方強調員警全程依程序辦理,全程未發生追逐、推擠或碰撞狀況,亦未有外界揣測之粗暴執法情形,僅對違規行爲舉發,並無強硬追車情事。而蘇男在攔查過程中語氣不佳,警方呼籲,民衆遇攔查應冷靜配合,切勿噴不雅言詞或情緒性語句,以免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妨害公務罪。

二分局呼籲,夜間行車務必確認車燈正常使用,不僅避免受罰,更關乎自身及他人行車安全,也提醒駕駛人遇警方執法,應即時停車、尊重指令,維護交通與社會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