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檢書記官偷拍被害人性影像 遭訴
北檢黎姓書記官翻拍被害人性影像自賞,北檢偵結依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等4罪起訴。(本報資料照片)
臺北地檢署婦幼專組黎姓書記官,涉嫌15次以手機翻拍婦幼案偵查卷證,將訴訟當事人筆錄、手機畫面傳給同事戲謔嘲笑當事人,甚至9度將偷拍案件的被害人性影像及應召女照片,存放在個人手機相簿內留存觀賞,北檢日前搜索傳喚黎男到案,諭知10萬元交保,18日全案偵結,依違反《個資法》、《刑法》泄密、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等4罪起訴,建請法院量處適當之刑。
北檢18日召開考績會,認爲黎男違法失職情節嚴重,損害機關聲譽,決議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懲戒。
北檢今年5月19日主動發現本案,分案偵辦後,6月1日兵分多路搜索黎男住所及辦公處所,檢察官訊後諭知10萬元交保。
起訴指出,黎男自民國112年起任職北檢書記官,案發時擔任婦幼保護專組書記官,於113年3月至7月利用整卷或開庭機會,以手機偷拍經辦的婦幼案件移送書、筆錄、當事人手機畫面,8次透過LINE傳給其他書記官,並以戲謔口吻評論當事人。
113年9月至114年5月,黎男以手機偷拍案管系統、書狀及當事人筆錄、數位卷證應用系統、刑事告訴暨聲請調查證據狀、基隆地檢署偵查卷卷面及北檢公文,7次以LINE傳給行政科室書記官同事,同樣輕浮嘲諷案件當事人。
113年8月至115年1月間,黎男9度私自翻拍經辦案件內被害人性影像,及員警查獲的應召女照片,存放在個人手機相簿內留存觀賞被害人身體特徵等個資。檢方審酌黎男身爲司法人員卻知法犯法,嚴重違反勤務紀律。但念其素行尚可、並無前科,且到案後坦承犯行、深表悔悟,建請法院量處適當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