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檢函文醫院問沈慶京戒護就醫、能否提訊 檢方:與檢察官視察無扞格

臺北地檢署函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公文內容,詢問醫院關於沈慶京是否符合戒護就醫,及能否提訊北檢訊問。記者蕭雅娟/翻攝

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密室審訊」一說引發議論,臺北地檢署今指出,該公文意旨是向醫院瞭解沈慶京是否符合戒護就醫,及沈的身體狀況可否提訊到北檢訊問,如果身體狀況不能提訊可否到醫院訊問等,公文內容與檢察官前往醫院「視察」沈的身心狀況並無扞格,此案應迴歸法院審理,外界切勿模糊焦點。

北檢函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公文內容指出,「三、被告沈慶京現雖於貴院醫治,其身心狀況是否得由本署提訊到署,以利保障被告沈慶京之答辯權?亦請貴院說明並檢附認定依據。四、倘被告沈慶京之身心狀況不宜由本署提訊應答,爲保障被告沈慶京之答辯權,本署檢察官得否到院訊問?亦請貴院說明並檢附認定依據。」

北檢表示,函文意旨是要了解沈慶京的身心狀況是否符合羈押法規定,被告罹患疾病經醫師評估認有必要時,看守所得護送醫療機構醫治情形,另考量被告答辯權,也詢問醫院沈慶京是否適合由本署提訊到署,「倘」不宜提訊應答,本屬檢察官得否到院訊問等情,函請醫院儘速查復。

檢方強調,檢察官依羈押法第106條規定前往醫院「視察」瞭解沈慶京身心狀況,與公文詢問戒護就醫及提訊被告一事,並無扞格,並非指檢察官到醫院訊問。

北檢認爲,該案檢察官偵查中偵查作爲及相關函文資料,皆已附在偵查卷證移送法院審理,該公文並非秘密文件,任何程序或實體的爭議,均應理性在法院審理程序中具體主張,由法院依法審酌判斷。而非於法庭外爭執,模糊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