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跟蹤卻告不贏!「跟騷法」上路三週年 婦團提4修法解方
近期接連發生網友埋伏砍殺、求複合刺死前女友等跟騷傷亡案。逢「跟蹤騷擾防治法」上路3週年,現代婦女基金會今公佈民間版修法版本,針對「性或性別要件認定困難」、「相關罰則輕微難阻累犯」、「保護令核發耗時且保護不足」及「加害人處遇門檻過高」4大執法漏洞提出解方,呼籲儘速修法補強。
現代婦女基金會董事王如玄指出,現行法規要求執法單位或被害人判斷、證明案發動機要與「性或性別」有關,但有些案件行爲人不明,或是不知行爲人騷擾意圖,根本難釐清犯案動機。
她舉例,曾有一名加害者跟蹤被害者,被害者提告,但法官認爲欠缺「性或性別」構成要件,因此判無罪。被害人不服上訴,二審高等法院法官透過監視器畫面發現,加害者多次撫摸被害人機車坐墊,由於坐墊是被害人屁股會接觸的地方,才認定與性或性別有關,推翻一審的無罪判決。不過加害者不服,此案仍在上訴當中。
暨南大學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系教授王珮玲也說,跟蹤騷擾定義應審酌行爲態樣未必「與性或性別有關」,更不應侷限於行爲人動機,應考量跟蹤騷擾行爲的過程和結果。她還說,當初加入「性或性別」要件,是擔心員警業務暴增,但從2022年6月到今年4月底,平均每月受理243件,等於每個分局平均每月不到2件。
對此,民間版修法草案建議增訂豁免條款,取代「性或性別」構成要件。王如玄說,豁免條款可排除包括依法令執行職務、預防/偵查犯罪、維護社會國家安全等特定具公益性的情境,如媒體採訪、犯罪偵查等適用,避免一線人員判斷困難。
王如玄另指出,每件保護令核發耗時平均長達35天,雖跟騷法規定當被害人有急迫危險時,得免經書面告誡依職權聲請保護令,但目前仍需開庭審理無法逕裁,即時保護不足。因此,民間版修法草案增訂緊急保護令制度,賦予檢警不受書面告誡先行即可依職權聲請、法院可於4小時內不經審理核發緊急保護令的權限。
針對書面告誡及跟騷刑罰輕微,臺灣防暴聯盟秘書長廖書雯認爲,應明定警察機關調查跟騷犯罪嫌疑72小時內決定是否核發書面告誡,並得因必要考量而延長1個月。另增修警察機關如認有必要,可令行爲人接受4至8小時跟蹤騷擾防制課程,若無故不參加講習,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民間版修法草案提出「增訂豁免條款取代性或性別要件」、「提升書面告誡效力」、「增列保護令種類及款項」與「強化被害人個資與安全維護」4大處方,婦團盼儘速推動修法,有效遏止跟騷行爲。
「跟蹤騷擾防治法」上路三週年,現代婦女基金會今公佈民間版修法版本,就「性或性別要件認定困難」、「相關罰則輕微難阻累犯」、「保護令核發耗時且保護不足」及「加害人處遇門檻過高」4大執法漏洞提出解方。記者葉冠妤/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