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假證,做假章,獲真刑!刑法:僞造國家機關印章,最高獲刑十年

印章是法人、自然人的重要信用憑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用章單位刻制單位公章必須到公安機關進行備案登記。看似普通的印章、證件,一旦被不法分子僞造並利用,便可能成爲他們騙取信任、謀取私利的工具,不僅嚴重擾亂市場秩序,而且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的合法權益構成巨大威脅。

【基本案情】爲成立公司僞造印章證件

某公司欲成立一家新公司,以申報國家項目資金。該公司負責人聯繫賈某從中幫忙協調,承諾事成後向其支付協調費,並將工程交由其施工。

賈某向相關部門協調未果後,授意開復印店的於某幫忙,僞造了相關鄉鎮政府印章一枚、該鄉鎮所轄4個村民委員會印章各一枚及4個村民委員會黨支部書記的身份證複印件各一份。

賈某將上述僞造的印章、身份證件用於註冊公司及備案使用。在其向相關政府部門提交備案過程中,假證假章被發現。

【檢察履職】提起公訴獲法院支持

宣威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發現,被告人賈某爲申報國家項目資金,夥同被告人於某共同僞造國家機關印章、僞造他人身份證件並非法使用,妨害了國家機關印章管理秩序和信譽,侵犯了身份證件的公共信用和管理制度,二人的行爲分別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應當分別以僞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僞造身份證件罪追究二人刑事責任。

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後,法院以僞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賈某、於某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8000元;以僞造身份證件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賈某、於某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8000元,數罪併罰,決定對二人分別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並處罰金1.6萬元。

【以案釋法】鄉鎮政府屬於國家機關 僞造其印章構成犯罪

辦理該案的檢察官指出,僞造國家機關、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指沒有製作權限的人,擅自僞造國家機關、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行爲。該案中,村民委員會非法定的國家機關、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僞造其印章不構成僞造國家機關、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故檢察機關對二被告人僞造村委會印章的行爲不以犯罪論處。

鄉鎮政府印章屬於國家機關印章,二被告人僞造鎮政府印章一枚,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以犯罪論處。結合該印章的政治屬性、重要性,以及本案被告人僞造印章、證件的動機、目的係爲註冊公司、申報取得國家項目資金所使用,該情節如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無法與該行爲的嚴重程度相稱。因此,檢察機關以僞造國家機關印章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另外,二被告人僞造4個村民委員會黨支部書記身份證複印件的行爲,應當以僞造身份證件罪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僞造、變造、買賣或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僞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僞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本報記者 甘仕恩 通訊員 範琪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