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瑤團體提行政訴訟 中選會:遭提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罷免綠委吳思瑤團體「地動刪瑤」領銜人張克晉退出領銜人身分,對此罷團召集人賴苡任今(31)日宣佈已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主張二階聯署書應由聯署人送件,不應限制於單一領銜人。(本報資料照片)

罷免綠委吳思瑤團體「地動刪瑤」領銜人張克晉退出領銜人身分,對此罷團召集人賴苡任今(31)日宣佈已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主張二階聯署書應由聯署人送件,不應限制於單一領銜人;中選會今晚迴應,昨(30日)晚已收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來電通知,罷瑤團體已向中選會提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保全程序,擬於6月3日先召開調查程序庭。

中選會表示,由於適逢端午連假之故,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表示將於6月2日再寄發開庭通知給中選會,因此目前只有電話通知,並無函文或其他傳真文件資料或資訊等,若收到函文,依例將由中選會同仁代表機關出庭。

中選會說明,有關罷免案涉及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保全程序案件,此並非史上首例,並以時任高雄市長、現立法院長韓國瑜在2020年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罷免案投票舉例。

此外,中選會也指出,罷免案之通過或否決,若符合法定條件,可由選舉委員會、檢察官、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得於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60日內,以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爲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訴。

中選會表示,罷免團體與日常生活中的其他各種團體相同或相似,依法皆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等,就《選罷法》規定來說,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簡稱領銜人,就是罷免團體「法定代表人」的意思。

中選會強調,無論是罷免提議、提議送件、罷免連署、連署送件、補提送件等等,依法即由領銜人(或其受託人)爲之,自不可能無需領銜人即可提議送件、徵求連署,何況罷免案提議方若擬設辦事處者,依法亦應由領銜人申設,或是在罷免依法正式宣告成案後由選委會舉辦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時,領銜人及被罷免人,則有親自到場發表之權利,領銜人若未到場亦無法由其他人替代之,皆爲現行法律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