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媽「處分」未成年子女房產...合法嗎?最高法院這樣說

▲對於未成年子女的「特有房產」,父母可以「處分」嗎?(示意圖/取自免費圖pixabay)

文/臺灣遺囑協會理事長劉韋德律師/CTWANT

家中的寶貝子女,可能因爲繼承、長輩贈與等原因,年紀輕輕就擁有了自己的財產,例如一間小套房或一筆存款。依照我國民法1087條之規定,這些都是屬於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應由父母共同管理。不過父母雖然有權使用、收益這些財產,但法律同時也劃下了一道重要的紅線:民法第1088條第2項但書規定:「非爲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這句話聽起來簡單,但所謂「處分」到底包含哪些行爲呢?是不是隻要房子還沒過戶,父母就算跟別人簽了買賣契約,也不算「處分」呢?最高法院在一則判決中做了重要宣示。

【案例分享:小華的房子差點飛了?】

小華的爺爺過世後,留下了一間小公寓給當時才10歲的他。但小華的爸爸最近做生意需要資金週轉,情急之下,便想把小華名下的這間公寓賣掉。他很快找到了一位買家陳先生,雙方也談妥了價格,並簽訂了買賣契約。雙方約定陳先生先給付二成價金,但先不過戶,若小華的爸爸一年內有返還這筆錢,只要給付利息後,雙方就解除買賣契約。

小華的爸爸心想:「雖然賣房子的錢是要先拿來週轉我自己的生意,但只要房子還沒辦過戶,應該就不算『處分』小華的財產吧?等我生意賺錢了,再解除契約就好」,但小華的姑姑知道了這件事,非常擔心,這樣做真的合法嗎?會不會損害到小華的權益?

【法律充電站:最高法院怎麼說?】

這個案例的疑問,即最高法院110年度臺上字第1902號民事判決所要處理的核心問題。這則判決做出幾個重要的法律見解:

1. 「處分」要從寬認定,不只看最後一步! 最高法院明確指出,民法第1088條第2項但書所說的「處分」,必須從廣義來解釋。它不僅僅指最後把財產所有權移轉給他人那一步(法律上稱爲「物權行爲」,例如辦理房屋過戶登記)。

2. 簽訂買賣契約等「約定」,也算是「處分」! 更重要的是,法院認爲,所謂「法律上的處分」,除了「物權行爲」外,還包含了承諾會負擔義務的行爲(法律上稱爲「負擔行爲」)。例如:

 簽訂買賣契約

 答應贈與財產

 爲他人作保證

 簽發票據等等

這些行爲雖然還沒有立刻讓財產易主,但已經讓子女的財產未來可能要承擔一定的法律效果或風險,所以也算是廣義「處分」的一環。

3. 一切以「子女利益」爲最高原則! 無論是簽訂契約(負擔行爲)還是辦理過戶(物權行爲),都必須符合「爲子女之利益」這個大前提。如果父母代理子女所做的「處分」行爲(包括簽約),並非是爲了子女的利益(例如像案例中小華爸爸是爲了自己的生意週轉,而非小華的教育、醫療或生活所必需),那麼這個「處分」行爲(包括簽約本身)就可能因爲違反《民法》第1088條第2項但書的規定而無效。

【判決啓示】

1. 對父母的提醒: 父母代管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時,務必將子女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任何涉及到子女特有財產的決定,尤其是可能導致財產減少或增加負擔的行爲,都應審慎評估是否「爲子女之利益」。例如,是爲了籌措子女的教育基金、醫療費用,還是單純滿足父母自身的需求?界線需要非常清楚。

2. 對與未成年人財產交易之第三人的提醒: 如果您要向未成年人購買其名下房產(由其父母代理),尤其是未成年人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法律上都屬於是特有財產,此時交易上應更加謹慎。即使只是簽訂契約階段,如果該交易明顯不是爲了未成年人的利益,未來該契約仍有可能被認定無效。必要時,可要求父母方提出能證明是「爲子女利益」的相關文件,以保障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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