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模仿曲風算侵權嗎?
來源:法治日報
輸入關鍵詞,兩小時產出一首“周杰倫風”情歌,兩週賺了5位數——近期,程序員楊某用AI製作的歌曲《××愛人》在社交平臺爆紅,卻將AI音樂推上版權爭議的風口浪尖。
“雨天、分手、咖啡——點擊生成!”在某AI音樂工具中,《法治日報》記者輸入三個關鍵詞,幾秒鐘後便得到一首完整的傷感情歌,旋律流暢,歌詞押韻。
在北京工作的音樂教師方青(化名)告訴記者,這種“量產”模式正席捲音樂圈:某平臺歌單中,大量存在“AI神曲”,甚至有用戶日更30首“碰運氣”。
楊某的《××愛人》正是典型:模仿周杰倫曲風,歌詞由AI生成,播放量破20萬。但爆紅後,該歌曲被多位音樂人舉報“不正當競爭”,指控AI創作侵犯原創者權益。音樂人阿朵朵直言:“AI作曲軟件未經授權使用他人作品訓練模型,用戶也幾乎沒人遵守知識共享協議(CC協議),用其創作是在剝奪音樂的人性溫度。”
記者注意到,爭議核心直指AI模型的“學習”過程。受訪專家指出,用版權作品訓練AI,如同未經允許複製他人樂譜。若訓練數據包含非公開內容(如付費專輯),即構成侵權。
“不論是模仿文風、曲風,抑或其他作品的創作風格,都不侵犯原創者的著作權。作品風格屬於著作權法所不保護的思想,排除在保護範圍之外,一是因爲它不確定,二是因爲對作品風格的設權保護將導致給後續創作行爲造成極大限制,損害公共利益。但是,任何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版權作品進行AI模型訓練的行爲,在現行法框架下都屬於侵權行爲,輸入端涉及未經許可的複製行爲,AI作曲軟件也不例外。”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孫山說。
他認爲,輸出端對作品的使用,也就是內容生成行爲,目前還沒有明確定性,處於空白地帶。按照當前的主流觀點,使用者通過不斷輸入提示詞和調整參數等行爲使用AI模型生成內容,對生成內容的獨創性體現出其貢獻的,應當對生成內容享有著作權。
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特聘副研究員姚葉分析,判定侵權的關鍵在於“接觸+實質性相似”。若AI模型接觸過特定作品,且生成內容與原作者風格高度重合,可能構成侵權。例如,《××愛人》若被聽衆普遍認爲“太像周杰倫”,即便無直接抄襲段落,仍存在法律風險。
但難題在於,曲風屬於“思想”還是“表達”?受訪專家認爲,著作權法明確“思想不受保護”,因此單純模仿風格難以追責。法律禁止的是複製“表達”,比如直接使用原創旋律或歌詞,但AI的“拼湊式創作”正遊走於灰色地帶。
有業內人士告訴記者,面對亂象,騰訊音樂等平臺已拒絕簽約AI生成歌曲,但一些中小平臺仍放任“野蠻生長”。個別用戶通過“AI批量創作+機器人刷量”套取版稅,一首歌成本不足1元,月收益或可達數萬元。
更復雜的責任在於多方主體界定。“AI工具開發者是否該爲侵權‘背鍋’?”受訪專家指出,若平臺明知用戶侵權仍提供技術支持,需承擔連帶責任。
“儘管環境多變而複雜,我們仍需合理路徑來保障原創者的權利。”姚葉認爲,法律法規方面,要平衡“擁抱技術”與“權利保護”兩個方面,通過完善法律解釋進行漏洞填補,讓公衆對於侵權的判斷能夠預見;在法律之外,也應當鼓勵建立行政規章來改變現狀。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趙麗 實習生 殷增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