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心捐款能抵賠償?電瓶爆燃燒傷案被告拒絕賠付
8月1日下午三點半,武漢一大學生被室友電瓶爆燃燒傷案的民事部分在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一審開庭,整個開庭持續了將近四個小時,傍晚時分,記者在法庭外等到了杜爸爸。他表示,八名被告在法庭上依然在互相推卸責任。更令他們一家氣憤的是,被告紛紛提出,因爲杜家已經收到了近300萬的社會捐款,因此他們不願意再進行所謂的“雙倍賠償”,杜爸爸說:“他們整個律師都是一致的意見,就是說不能雙倍賠償,他們只是說承擔後續的治療費用。我說那怎麼可能?我就反駁了。我說那是不可能的,多餘的善款我們是會反饋給社會,但是廣大網友不會爲你們的事情來買單。”
杜爸爸反覆強調:“多餘的善款我肯定是會在孩子的治療過後,迴歸社會的,社會人士捐過來的善款,我們絕對不會佔爲私用。”
對此,華東政法大學民商法副教授劉競元認爲,民法上確實會有禁止獲利原則,但這一原則的觸發是附帶條件的。“民法上確實有損益相抵原則,也就是禁止獲利原則,但是它有非常嚴格的條件,獲利和所受的損害必須是基於同一個事而發生的。舉一個非常簡單的例子,比如在交通事故這個損害賠償裡面,如果受害人已經從對方車輛的交強險中獲得了賠償,那麼你在主張自己損害賠償的時候,那必然是要把這一部分扣除的。”
專家表示,本案顯然不能夠適用禁止獲利原則,也就是說,社會捐贈不應衝抵侵權責任賠償。“一個是基於侵權行爲或違約行爲發生,一個是基於對於受害者所處的目前遭遇的同情,所以完全是兩個法律事實,那麼這種情況下是無法抵扣的。而且我們從另一個層面上說,如果愛心捐款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或者是豁免侵權人的責任,那和我們關於侵權責任的立法目的,和我們的社會觀念都會背道而馳的。”
看看新聞記者: 劉黎明 趙褘韞
編輯: 董冰茜
責編: 金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