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歲榮民娶妻後房產9天遭過戶 最後住進榮家
93歲的榮民迎娶張姓女子,結果婚後9天,張女就將伯伯的房子完成過戶並回旗山老家,他提告訴請離婚獲准,但被張女奪走的房產,法官認定是同意贈與,判他敗訴。示意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高雄鳳山一名九旬榮民三年前與照顧他八年的張姓女子結婚,未料婚後張女火速將他的房子完成過戶並回旗山老家,老榮民最後入住榮民之家;他提告訴請離婚獲准,另主張返還房產,但法官認爲是同意贈與,判他敗訴。
判決指出,老榮民獨居,張女見他一人生活,二○一四年起經常照顧他,老榮民原希望張女嫁給兒子,但兒子長年在外,且他平時受張女照料,二人二○二二年四月十六日結婚,當時他已九十三歲。
婚後三天,張女要求將鳳山的房子送給她,老榮民於是將所有權狀及印鑑章、身分證正本交給張女,婚後九天房子就完成過戶;房子過戶才三天,張女便跑回旗山老家,二人婚後十三天便分居,老榮民因無人照顧,由兒子接回照顧,隔年四月入住榮民之家。
老榮民事後懷疑張女爲了房產才接近照顧他,分別向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提起撤銷贈與及訴請離婚之訴。
離婚訴訟開庭時,老榮民到庭陳述「當初結婚是希望跌倒時有人叫救護車,有人照顧我,可是她有另外的心態,她想要我的房子,她什麼事情都不告訴我,我跟她格格不入」。
張女則說,房子送她是當初結婚條件,過戶用的印鑑、身分證件,都是老榮民親手交給她,戶政及地政機關人員都確認過;她會回旗山是因爲感冒,等她回到鳳山時,老榮民已被兒子接走,去年老榮民還有回家幾次,兩人相處融洽,他會提離婚是子女要求。
家事法官認爲,張女明知老榮民有照顧需求卻毫不關心,未顧及夫妻情義更有違倫常,分居期間不曾主動探視、關心,夫妻義務已名存實亡,准許二人離婚。
撤銷贈與部分,高雄地院民事庭認爲,當初建物移轉的委託書、土地登記書都是老榮民親籤,且戶政人員曾向他聯繫,確認無誤後才核發印鑑證明,應有贈與房產之真意,判決老榮民敗訴,無法討回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