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民娶妻9天贈房 離婚討不回

高雄家事法院審酌榮民與張女兩人長期分居狀況與相處情形,認爲雙方已無互信互諒的婚姻基礎,准予離婚;但民事要求返還房產部分官司,高雄地院則判老翁敗訴。(本報資料照片)

高雄1名93歲榮民獨居多年,由張姓女子長期探視照顧,兩人於2022年結婚,榮民原盼有人陪伴終老,未料婚後第9天房地贈與過戶給張女後,對方便離家分居,老榮民認爲遭利用,提告撤銷贈與及訴請離婚。高雄家事法院近日判準離婚,但高雄地院認定房子贈與女方成立無法討回,可上訴。

判決指出,老榮民主張,張女於婚後即要求將房產轉到她名下,自己因年邁體弱、害怕若不答應會遭威脅,只能交出印鑑、身分證與所有權狀,不料張女於9天內完成過戶,第13天便搬回旗山,兩人此後分居,老榮民由兒子接回家照顧,後來入住榮民之家。

法院調查還發現,張女竟曾傳送老榮民兒子:「曾經想過,伯伯(老榮民)是公公,我是兒媳,老三是先生,太太在家照顧公公」法院認爲內容不僅違倫常,亦未見其對高齡丈夫的關懷;張女事後將訊息收回,顯示自知不當。

張女則辯稱,當初婚前就談妥房產爲條件,且過戶證件及印鑑均老翁親手交付,地政機關亦確認意願;另外自己是因反覆感冒才返老家休養,回鳳山時,老榮民已被兒子接走。

家事法院審酌,兩人長期分居,張女未主動探視或表達同住意願,反而於榮民返家時,還錄音彼此對話防範,加上婚後迅速要求贈與、關係形同破裂,認定雙方已無互信互諒的婚姻基礎,准予離婚。

不過對於撤銷贈與部分,高雄地院審酌相關文件均爲親籤,且公部門皆曾確認意願,認定贈與屬真意表示,無僞造事證,判老榮民敗訴;贈與部分已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