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00萬賣出大安區豪宅!婦拒繳1569萬奢侈稅慘了 遭北院裁定管收
▲吳婦出售北市一處房產,但卻拒繳奢侈稅因此遭裁定管收。(示意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莊智勝/臺北報導
嘉義一名年逾50歲的吳姓婦人於102年間銷售臺北市大安區一處不動產,價格高達9100萬元,但吳婦卻未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期限繳納奢侈稅,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查獲並補徵稅額,共計1569萬餘元,成爲臺北分署列管之滯欠大戶,且吳婦還被發現有隱匿、處分財產之事由,因此臺北分署於9日聲請管收,並由北院裁定管收,送交臺北女子看守所執行。
臺北分署指出,吳婦滯欠鉅額奢侈稅,經臺北國稅局104年間送達繳款書,惟其未依期限繳納,移送機關隨即移送臺北分署執行。臺北分署經調查吳婦財產流向,發現吳婦買賣該筆不動產後,仍提領及匯出其銀行帳戶內存款高達4300餘萬元,已經構成「隱匿、處分應供強制執行財產」、「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等法定管收事由,經臺北分署多次命其陳報財產,惟吳婦皆未依限陳報,臺北分署遂向臺北地院聲請拘提,並於9月9日拘獲吳婦。
吳婦到場後辯稱,該筆不動產買賣及前開處分資金原因皆不知情,自己從頭到尾都是擔任人頭角色,只負責簽名蓋章,提領的現金也未經她手;惟吳婦就各項資金流向之陳述不僅無充分實據支持且無正當性,明顯背離社會通念。
臺北分署認爲吳婦符合管收要件,向北院聲請管收。案經北院審理後裁定管收吳婦,因吳婦仍堅不提出具體清償方案,臺北分署爰將其送交臺北女子看守所執行管收。
臺北分署呼籲,民衆知悉可能滯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時,即應積極面對處理,更不應有隱匿、處分財產之行爲,否則不僅可能遭執行分署聲請拘提、管收,而喪失人身自由,而仍不能免除滯欠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實是賠了夫人又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