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歲起被爸爸性侵7年...困惑「是回報的方式?」 亂倫父二審減為14年刑
臺北市一名男子將女兒視爲禁臠,從她6歲起性侵長達7年,女兒痛苦到自殘,男子仍亂倫。臺北地院依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性交等11罪判男子20年徒刑,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因認定犯罪事實與一審有出入,改判男子14年徒刑。
高院表示,依照卷內事證,其中3項被訴強制性交罪僅能認定是強制猥褻,因此撤銷改判,應執行刑亦因而改變。
被害人今年僅14歲,她從2017年到2024年共11次遭父親侵犯。
檢察官指控,男子前年7月至8月在住處客廳,以取走女兒手機且不爲女兒繳交手機費等方法,強迫查看她下體。同年10月21日凌晨5點,男子在家中客廳拍攝3張女兒私密處;12月14日晚間,女兒因長時間受虐而自殘,之後女兒身着浴巾,父親再次查看下體,以手指侵犯。
臺北地院審理時,男子僅承認拍攝過女兒下體,辯稱是她大腿有蜂窩性組織炎,經過女兒同意而拍下病徵。女兒表示,父親碰她身體印象深刻的部分約有10次,第一次發生在國小一年級。
女兒的國中導師表示,女學生可以具體說出遭侵犯的時間點、在何狀況下父親對她做出的什麼行爲,描述的時候是哭泣的,也不理解「爲什麼電視上劇情不可思議的狀況會發生在她身上?」女學生甚至認爲接受父親的侵犯是「回報父親」的方式,國小上了健康教育課,她知道這樣的行爲不妥,很掙扎該說還是不該說。
北院依據女兒小時候的班長、同學、師長證詞,還原當年受害反應,認定男子成立11個犯行。北院批這名父親不顧女兒身心健康與人倫關係,爲滿足性慾犯罪,持續時間長久,審酌他否認犯行、指被女兒誣陷,依法判刑。
臺北市一名男子將女兒視爲禁臠,從她6歲起性侵7年,女兒痛苦到自殘,男子仍亂倫。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