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元一份“肉末蒸蛋”沒有肉末,男子索賠500元獲法院支持

“肉末蒸蛋”裡不見肉末,面對質疑,商家不以爲然,還讓消費者加調料提味。7月24日從黃石市下陸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審結一起因菜品名不副實引發的糾紛案,給少湖商家敲響了警鐘。

今年6月15日、16日,王某兩次在某餐飲店用餐,分別點了4元一份“肉末蒸蛋”的小碗菜。可兩次菜品端上桌時,盤子裡都只有蒸蛋,均未發現肉末。

作爲店裡的老顧客,王某當即向服務員質疑。服務員卻稱“本就如此”,並提議加調料提味。王某因此不滿,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

經市場監管部門調解後,雙方未能達成一致,王某進而以商家涉嫌虛假宣傳、欺詐爲由,起訴至法院,索賠500元。

庭審中,餐飲店老闆辯稱“肉末蒸蛋未必含肉末”,且每份價格才4元錢,認爲王某小題大做。

“菜名不能玩文字遊戲,從一般認知看,‘肉末蒸蛋’應含肉末。”面對餐飲店老闆的強硬態度,下陸法院承辦法官指出,“肉末蒸蛋”這一名稱清晰指向含有肉末的菜品,是消費者的合理期待,也是商家的明確承諾。應當有肉末而實際未添加肉末,構成對菜品成分的虛假描述,侵犯了消費者權益。

此外,菜品價格高低不能成爲商家違背誠信的理由,即便非故意欺詐,名不副實也會誤導消費者。且王某以老顧客身份兩次提醒,餐飲店卻不引起重視,反而消極處理,有違誠信經營的基本要求。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爲五百元。

因此,王某主張500元的賠償金額,有其合理性。

經過法官釋法明理和調解,餐飲店老闆認識到自身的錯誤,主動向王某誠懇道歉,並積極提出解決方案。王某接受道歉,並主動降低索賠金額。最終,餐飲店老闆賠償300元,王某撤訴。

“王某這份‘較真’,守護的不僅是個人權益,更是消費者對透明消費環境的樸素期待。”下陸法院立案庭副庭長陳婷提醒,在日常生活中,消費者遇“名不副實”應依法維權;對商家而言,誠信是金字招牌,是長久經營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