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0元特價文眉藏陷阱:故意文“醜眉”強迫顧客升單 涉事店長、顧問獲刑

7月29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公佈的一起“特價文眉”的二審刑事判決書披露,當顧客被360元的特價文眉廣告吸引到店後,店員通過故意給顧客文“醜眉毛”或文一半眉毛等方式告知“特價文眉”效果差,迫使顧客不得不升單消費。

判決書披露,涉案店鋪系一家全國連鎖店鋪,涉事門店的店長及顧問均因強迫交易罪獲刑,並處相應罰金。

網上發佈特價文眉廣告攬客

店員故意文“醜眉毛”迫使顧客升單

一審判決認定,2023年6月至2024年8月,聊城某甲工作室(2023年12月26日變更爲聊城某乙工作室)爲全國連鎖店鋪,由總店在平臺發佈“特價文眉360元”等廣告吸引顧客。在總店授意下,工作室店長高某潔、顧問朱某娟組織店員通過故意給顧客文丑眉毛或文一半眉毛、嘴脣等方式告知“特價文眉”效果差,使顧客產生不敢離開、不願出門的心理壓力,迫使顧客花高價接受文眉、文脣服務,致使多名被害人身心和經濟受到損害。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朱某娟在工作室任職顧問期間組織店員強迫交易人數爲68人,強迫交易數額133445元,違法所得2001元。高某潔在任職店長期間組織店員強迫交易人數爲29人,強迫交易數額51051元,違法所得1531.53元。案發後,二被告人均已退繳違法所得,且已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

一審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朱某娟、高某潔以威脅手段,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朱某娟情節特別嚴重,高某潔情節嚴重,其行爲均已構成強迫交易罪。朱某娟、高某潔均已退繳違法所得,且已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均自願認罪認罰,對二被告人可從輕處罰。

最終,一審法院以強迫交易罪判處被告人朱某娟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以強迫交易罪判處被告人高某潔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沒收二人退繳的違法所得。

一審判決後,被告人朱某娟不服,向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有顧客稱文眉時被“醜化”

遭強迫升單消費1680元

對於朱某娟上訴提到“其只是顧問,在店長的安排下開展工作,應系從犯”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所提“朱某娟在共同犯罪中僅起到輔助作用,應認定爲從犯”的辯護意見。二審法院審理認爲,本案的犯罪模式爲總店發佈低價廣告引流,分店根據總店的安排和授意以“醜化升單”等方式強迫顧客交易消費,顧客消費的錢款直接轉入總公司賬戶,上訴人朱某娟作爲分店顧問,職責是協助店長從事相關工作,收入爲底薪加提成,且由總公司結算和發放,在強迫交易犯罪活動中起輔助作用,依法應認定爲從犯。

二審判決書顯示,關於辯護人所提“被害人許某秀並未升級文眉,且其消費的398元在案發前已經退款,該數額應予扣除”的辯護意見。經查,根據被害人許某秀的陳述及其提交的文眉圖片、支付憑證等證據能夠證實,許某秀被低價廣告引流到店內文眉並支付398元,文眉師等人即開始對其着手實施“醜化升單”強迫交易行爲,雖許某秀選擇報警並未升單,且收到了店家退還的398元,但許某秀支付的398元屬於該起強迫交易犯罪的組成部分,且已經既遂,應當計入本案的犯罪數額。二審法院未採納該項辯護意見。

此外,關於辯護人所提“被害人段某華的涉案數額中有5976元是祛斑美容項目,並不存在強迫交易行爲,應予扣除”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害人段某華陳述其文眉時被“醜化”強迫升單消費1680元,後經介紹又做了5976元的祛斑等美容項目,之後祛斑等美容項目屬於其自願消費,不存在強迫交易的情形,故該5976元應從本案犯罪數額中扣除。因此,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成立,二審法院予以採納。

因強迫交易罪

涉事店長、顧問獲刑

判決書顯示,經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查明,2023年10月至2024年8月,上訴人朱某娟在工作室任職顧問,協助店長工作;其間,參與強迫交易人數68人,強迫交易數額127469元,違法所得1912元。2024年6月至2024年8月,原審被告人高某潔在聊城某乙工作室任職店長;其間,組織店員強迫交易人數29人,強迫交易數額45075元,違法所得1352.2元。經二審審理查明的其他事實與原審相同。

二審法院審理認爲,上訴人朱某娟、原審被告人高某潔以威脅手段,強迫他人接受服務,其中朱某娟情節特別嚴重,高某潔情節嚴重,其行爲均已構成強迫交易罪。在共同犯罪中,朱某娟系從犯,積極退賠被害人損失並取得諒解,退繳全部違法所得,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減輕處罰;經社區調查評估對朱某娟適用非監禁刑對所居住社區無不良影響,依法可適用緩刑。因此,上訴人朱某娟及其辯護人相應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成立,二審法院予以採納。綜上,原審判決定性準確,訴訟程序合法,對高某潔的量刑適當,但未認定朱某娟系從犯,導致量刑不當,依法應予糾正。

最終,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中關於“被告人高某潔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的判決;改判朱某娟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3000元。此外,上訴人朱某娟退繳的違法所得1912元、原審被告人高某潔退繳的違法所得1352.2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紅星新聞記者 王超

(來源:紅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