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年訴請離婚2次都吞敗 人夫這次成功了!關鍵理由曝光

31年訴請離婚2次都吞敗,人夫這次成功了!訴請離婚獲准關鍵理由曝光。(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與妻子小萱(均化名)在1981年底結婚並育有3名子女,但是小萱在離家後就未再與阿國同居,阿國雖曾先後2次訴請離婚均遭駁回。阿國不滿雙方分居近31年,幾乎是婚姻關係存續4分之3的時間,彼此不僅毫無聯絡,更曾二度對簿公堂互相指摘,婚姻已生嚴重破綻,憤而訴請離婚。

法院審理,阿國表示,小萱所爲顯然有動搖夫妻間誠摯、互信、互諒、互愛基礎之疑慮,加上2人毫無聯絡已久,並且未相互關懷照顧,彼此應已無情感可言,對於家庭生活之美滿幸福,顯有妨礙,已無夫妻之情份,難以修補。

小萱辯稱,她自認並無對不起阿國,反而是阿國三番兩次,用莫須有之事實提出離婚之訴,陸續遭到法院駁回,之後又在2013年提起履行同居之訴,最後成立和解,內容是她應自阿國交付鑰匙之日起,履行同居義務,但阿國迄今均未交付鑰匙,亦未履行同居義務。

小萱表示,阿國的目的就是要離婚,根本無心與她履行同居義務,而且阿國自北上工作後,屢次更換住處卻從未告知,她每月北上探視小孩時,阿國均不在住處,導致她無法履行同居義務,阿國提出離婚之訴,對於毫無過失的她根本無法接受,因此不同意離婚。

法官考量,雙方分居長達31年,僅有在公共場合偶遇,長期未有互動、往來,堪認雙方已無維繫婚姻的心意,徒有夫妻之名而無夫妻之實,與夫妻以共同生活、同甘共苦、共創幸福家庭生活之本質相悖,益征夫妻情分已盡,難期繼續共處。

而且小萱拿到臺北住處的鎖匙後,除了拒絕與阿國在臺北同居外,也並未與阿國一同理性溝通、共尋解方,反而是放任雙方分居至今,實難認小萱有何實質修復情感裂痕的具體作爲。

法官審酌,因爲小萱不僅無任何實質修復情感裂痕之具體作爲,進而加劇雙方婚姻中夫妻、家庭彼此扶持共生之特質蕩然無存,且在本件訴訟審理期間,彼此仍相互指責,實難認阿國視爲婚姻出現破綻的唯一有責配偶。

法官認,依一般人之生活經驗,雙方的婚姻已難期修復,無法繼續婚姻共同生活。若仍強求維持婚姻關係,不僅無法改善現況,反徒增雙方在矛盾中歲月虛度。足認婚姻已生破綻而無回覆之希望,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日前依法宣判,阿國請求離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