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度判刑死性不改又再犯 閃兵通緝8年纔到案!重判1年2月

2度判刑還是死性不改又再犯,閃兵通緝8年纔到案!男子重判1年2月。(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役男阿國(化名)之前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遭到法院判刑3月,卻又再因同樣原因再犯判刑4月。阿國明知應將戶籍遷到實際住所,卻仍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基於妨害兵役之故意,未將戶籍從戶政事務所遷出,並且無正當理由未申報其居住處所,導致役男徵兵檢查通知無法送達,因而未接受徵兵檢查,第三度遭被移送偵辦。

法院審理,阿國坦承未向兵役科申報居住處所,但他辯稱,他沒有在兵役科留這個地址,他記得都是留另外一個地址,他也沒有收到通知,所以纔會沒有去報到。法官認,阿國已有2次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前科,堪認他知道依法負有服兵役之義務,且應申報能收受通知的地址,阿國所辯明顯是卸責之詞。

法官考量,我國始終受有外在武力威脅,役男徵兵制度之健全與完整、公平,當爲建構當代國防體系軟實力之重要環節,阿國僅因一己之私,故意不申報實際居所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與阿國同年役男,均於青年時期花費一定時間完成國民應盡服兵役義務。

法官認,阿國卻利用國家徵兵制度,來逃避役期,玩弄國家法令,背棄作爲國民的義務,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均不純良,更因已超過兵役法第3條所規定之役齡而除役,他的犯罪對國家兵役制度的損害實屬嚴重。

阿國所爲,不僅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務之有效管理,且破壞國家對於徵兵制度執行的公平性,更損及我國潛在國防動員兵力;而且之前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遭到法院判處2次有期徒刑確定,於執行完畢後仍繼續逃避兵役。

法官審酌,阿國這次更是通緝8年後始纔到案,如果予以輕判,無異鼓勵逃避兵役的行爲,甚至羣起效尤,恐不利於公共利益及兵役制度公平的維護。日前依法宣判,阿國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6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