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種狀況房屋稅扣除持有時間 財政部從寬解釋利於建商

不動產示意圖(圖/吳靜君攝)

今年5月將開徵114年期房屋稅,首度適用囤房稅2.0,而建商的餘屋也納入規範當中,建商的餘屋基準利率是第1年可以適用2%、第2年適用2.4%、第2到4年房屋稅3.6%、4到5年適用4.2%、以及超過5年可適用4.8%。

雖然將建商納入囤房稅2.0規範,建商哀鴻遍野,不過財政部19日解釋,建商持有房屋還未滿1年如何計算房屋稅。因爲房屋稅課稅期間是前一年度7月1日到當年度6月30日。如果房屋持有年數未滿1年,當年度是依照第1年的2%計稅,並且可扣除;且如果還有剩餘月份適用較低稅率,次年從低稅率課徵。

舉例建商有待銷售的房子A屋,拿到使用執照後,8月起纔開始課稅,因此114年期的房屋稅(課稅期間是113年8月到今年的6月30日)可以適用2%的稅率,並且只課徵11/12的房屋稅,115年期年度因爲還有1個月未使用完較低稅率的房屋稅月份,115年期房屋稅還是可以以較低的稅率課徵,也就是仍可適用2%。

如果當期建商遇到該不可抗力的事由如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

同樣是建商的A屋是113年8月開始課稅,但正好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從114年1月5日到10月都不能賣,所以114年的房子可以扣除6個月,所以只課徵5個月的房屋稅,並且適用稅率2%。115年期如果到6月30日,建商持有就已經達到23個月,扣除不可抗力的10個月,持有時間13個月,適用稅率2%較低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