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萬貸款僅到手9萬 揹債人獲刑
中經記者 楊井鑫 北京報道
7月30日,安徽省涇縣人民法院發佈了一則刑事判決書,涉及當地檢察院起訴指控孫某某犯貸款詐騙罪。雖然案件所涉金額並不大,但這是受市場高度關注的揹債人被訴的典型案例,揭示了揹債人這一特殊羣體面臨的刑事風險。
中介“包裝”貸款
據法院審理事實顯示,2019年11月,孫某某在明知自己無還款能力和不符合申請貸款條件的情況下,經朋友馬某介紹,夥同王某、馬某前往廣東省深圳市欲通過貸款中介辦理貸款。貸款中介虛構了孫某某爲深圳市和泰年酒店有限公司員工,使用虛假的工作單位、繳納公積金證明等材料,爲孫某某在當地一家國有大行獲批了人民幣貸款21.68萬元。扣除支付中介的報酬後,孫某某實際到手資金9萬多元,資金被孫某某用於支付個人欠款和日常消費。截至2020年10月21日,孫某某累計歸還的貸款約1.2萬元,然而未再歸還剩餘貸款。
2023年11月9日,孫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2025年5月30日,孫某某退還了違法所得9萬多元至涇縣人民檢察院。
2025年6月6日,涇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孫某某犯貸款詐騙罪,並向涇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針對該案件,法院認爲,孫某某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虛假的證明材料,騙取銀行貸款,數額較大,其行爲已構成貸款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但是,孫某某在與他人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同時,孫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後主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院一審判決,孫某某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同時,孫某某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9萬多元發還銀行,並繼續退賠銀行的經濟損失人民幣11.34萬元。
“通過僞造材料向銀行申請貸款,而貸款大半資金被中介抽走,貸款人還款能力和還款意願都不足,這是一起典型的騙取貸款的案例。”某股份行人士認爲,“從該起案件可以看出,揹債人的後果是很嚴重的刑事案件,而非一般民事案件,這對於被利益誘惑的揹債人有很強的警示作用。同時,揹債人對所有的債務和銀行損失負有賠償責任,並不僅僅限於此前的利益所得。對於銀行來說,中介僞造材料申請貸款後給銀行造成了重大損失,這種行爲也擾亂了金融市場秩序。”
揹債人後果嚴重
近期,央視曝光了職業揹債人現象在市場引發很大關注,這種“包裝貸”的騙貸套路已經形成了一種金融黑產。
所謂的“包裝貸”就是非法貸款中介爲了牟取利益,通過虛構職業、包裝資產、僞造流水等非法手段把一些不符合銀行貸款條件的人,經過包裝後貸出款來,並且從中分贓分成。最後,這個被“包裝”出來的人,就成了揹債人。
由於黑產涉及到的巨大利益關係,不法中介往往利用人性的貪婪以“躺賺百萬”爲誘餌,輕描淡寫掠過背後的高風險,將經濟困難羣體誘入深淵,使其揹負鉅額債務,最終淪爲失信被執行人,甚至面臨牢獄之災。
《中國經營報》記者瞭解到,2024年謝某某的揹債人事件曾經在市場上引起軒然大波,其經過中介包裝從銀行貸款3900萬元,而實得資金600萬元。債務爆發後,謝某某未履行的債務高達3900多萬元,成爲了“職業揹債人”的首個典型案例。
“部分不法中介在揹債人的選擇上會找一些有重大疾病或者家庭極度困難的人羣,導致事發後案件處理起來更難。對於巨大利益的誘惑,一些人明知是高風險,也會心存僥倖鋌而走險。”上述股份行人士稱。
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高級聯席合夥人龐珊珊表示,揹債人獲得了本無法從銀行獲取的貸款,並無償還能力。貸款到期後無力還款,輕則銀行會提起民事訴訟,揹債人敗訴後被法院強制執行限制高消費或查封財產,重則因與非法貸款中介串通,騙取銀行貸款,觸犯《刑法》,構成貸款詐騙罪等罪名,承擔刑事責任。這種行爲不僅破壞了銀行正常的金融信貸秩序,更淪爲非法中介牟利的工具,最終使揹債人陷入更爲嚴重的經濟困境,讓原本拮据的生活雪上加霜。
她認爲,非法貸款中介利用揹債人貪圖利益、法律意識薄弱的特點,誘使其參與騙貸,這些揹債人則存在僥倖心理,以爲即便無法償還,最多是輸了官司被限制高消費或查封本就有限的財產,卻不知道除了民事責任外還會面臨更嚴重的刑事追責。預防此種現象要標本兼治,一方面加大法律宣傳力度,另一方面加大法律懲治力度,對於非法貸款公司進行嚴厲打擊。“非法貸款中介是案件的策劃者、組織者和揹債人的邀請參加者,也是貸款放款後的主要獲益者,在整個案件中扮演主要角色,如果案件被認定成貸款詐騙罪,非法貸款中介屬於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而揹債人是從犯角色。”
(編輯:朱紫雲 審覈:何莎莎 校對:顏京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