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家貨櫃儲運業者聯合恢復收費遭罰6525萬元 最高行最終判決出爐

長榮國際儲運等21家業者決定恢復收取3噸以下CFS出口貨物裝卸搬運使用機械費,被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重行裁罰6525萬元,其中9家業者提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業者敗訴。9家業者中有7家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駁回確定。

上訴最高行政法院的7家業者分別爲中國貨櫃運輸、中華貿易開發、臺基國際物流、東亞運輸倉儲、長春貨櫃儲運、長榮國際儲運、高鳳國際物流公司,這7家的裁罰總金額爲4195萬元。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無論依「質的標準」及「量的標準」來看,21家貨櫃場業者的行爲都達到「足以影響我國貨櫃集散服務市場供需功能」的程度,構公平法第14條所規定「聯合行爲」。公平交易委員會審酌各業者聯合行爲所得利益、聯合行爲屬核心「價格聯合」、市場規模、地位與經營狀況、參與聯合行爲的程度高低、違法後的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的態度後,分別裁處不同額度罰鍰,最高行認爲已充分審酌一切情狀,且裁量範圍符合法律授權,並沒有違反比例原則或裁量濫用,也未超過裁處權期間,判上訴駁回。

中華民國貨櫃儲運事業協會2014年4月30日發函,檢附所屬貨櫃場會員將於同年7月恢復收取3噸以下CFS出口貨物裝卸搬運使用機械費,每計費噸55元;公平會接獲檢舉後調查,認定長榮國際儲運等21家貨櫃場業者共同決定聯合恢復收費,是相互約束事業活動的行爲,足以影響貨櫃集散服務供需的市場功能,違反公平法,共計裁罰7260萬元。

業者提行政訴訟,經北高行更一審判決撤銷處分,公平會重行審議後改裁罰21家業者6525萬元;其中,9家業者不服被罰4545萬元,再提行政訴訟救濟。

北高行認爲21家業者2014年7月前均沒有收取3噸以下CFS出口貨物裝卸搬運使用機械費,在協會發函後,業者陸續恢復收費,至於收費方式,僅中央貨櫃公司以每計費噸50元,其餘20家業者則以每計費噸55元計收,足見業者協議決定恢復收費,相互約束事業活動。

北高行認爲,21家業者均有經營貨櫃集散站業務,屬同一產銷階段的水平競爭關係者,爲避免單獨恢復收費,導致交易機會流失,透過貨櫃儲運協會餐敘時機,彼此形成恢復收費的共識,並透過協會通知相關單位,藉此降低任一家單獨恢復收費的競爭風險,影響市場功能。因參與聯合行爲的業者高達21家,佔全國業者六成以上,若以全國貨櫃集散站營業額及CFS出口運量計算市場佔有率,21家業者也佔全國營業額及運量八成以上,認定足以影響貨櫃集散服務市場的供需功能,公平會裁罰沒有違誤。

長榮國際儲運等21家業者決定恢復收取3噸以下CFS出口貨物裝卸搬運使用機械費,被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重行裁罰6525萬元,其中9家業者提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業者敗訴。9家業者中有7家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駁回確定。記者王宏舜/攝影